借用机动车发生事故,肇事者赔偿还是车主赔偿?
作者:刘立卫 王翔 发布时间:2008-11-26 浏览次数:1847
发生事故的二轮摩托车系被告刘某所有,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告周某系为办理个人事务而借用刘某的二轮摩托车。
后受害人田某起诉要求肇事驾驶员周某与车主刘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
涟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被告周某违章驾车发生事故,造成原告损伤,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周某所驾车辆系被告刘某所有,其未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对车辆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对原告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刘某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原告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周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原告田某所主张的各项损失未超过交强险的各项赔偿限额,故应由被告刘某负责全部赔偿,被告周某不负赔偿责任。涟水县人民法院遂作出判决:一、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田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7132.05元。二、被告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系一起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侵权赔偿的原则,周某系侵权人,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该承担责任,因该车辆未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根据《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周某不管是负全部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对田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但因周某所驾车辆系刘某所有,刘某未履行投保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刘某应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的原则,对车辆借用人周某在事故中对受害人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应由投保义务人刘某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应由周某按其所负事故责任负责赔偿。基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系强制险的性质,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也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每个车辆所有人都负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义务的,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故本案刘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