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协议书是否可撤销
作者:李昱霖 发布时间:2008-10-29 浏览次数:2214
[基本案情]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签订的协议,是在原告未发现其构成八级伤残的情况下签订的,故原告在意思表示上存在重大误解,且是在保险公司未参与的情况下签订的,赔偿的数额显失公平,应予撤销。
[法理分析]
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谓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所谓显示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灭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本案中,原告李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发现八级伤残的情况下,与被告杜某签订了该份协议书,且赔偿数额远远低于后期的治疗费用,而后经过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且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各项费用都远远超过了协议书的赔偿数额,因此,该份协议书对于原告李某在签订协议时,是存在重大误解的,同时,该协议书中的赔偿数额相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是显示公平的。对于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原告李某请求撤销该份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予以支持其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