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酒后开车过程中,猛的踩了一脚刹车,致使探身出车窗外的女伴刘某坠地身亡。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案发时并没有其他证人在场,而法庭审查中,被告人多次口供并不一致,甚至当庭翻供。女子突然从车窗坠出车外原因扑朔迷离。

常熟法院与苏州中级法院寻找多方佐证,拨开层层迷雾,被告人黄某与刘某初次相识外出兜风,黄某主观上并没有致死或者致伤刘某的故意,且案发后黄某自动投案,法院适用“疑罪从轻”原则,最终以过失杀人罪判处莽撞司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决黄某赔偿受害人家属人民币345241.5元。

离奇车祸:一脚刹车致使女伴摔死

黄某是常熟某公司老板的驾驶员。2007521,黄某与几个朋友一起到常熟市方塔街某KTV包厢唱歌、喝酒,一直闹到了晚上11点多钟,黄某才出了KTV22日凌晨,并驾驶一辆牌号为苏EEPXXX的凌志轿车,从常熟市区沿虞山南路往尚湖方向行驶。他的车内还坐着一名他刚在KTV包厢搭识的女子刘某。

黄某开车很快,车速有8085左右。当车行至尚湖北入口朝阳桥附近时,刘某将身体探出副驾驶位置车窗,双手扶在车窗上,但黄某仍以8085左右的车速快速行驶。突然,前方出现了一减速标志。黄某突然醒悟,立即一脚刹车。由于强大的前冲惯性,没有防备的刘某猛地从车窗内坠出,不醒人事。

120急救车很快赶到现场,将该女子送到了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但刘某最终因头部撞击地面致颅脑外伤,抢救无效于当日凌晨3时死亡。

回忆当初的情形,黄某说,“当时,我一脚刹车那女的就飞了出去,我又刹了一下车看了一下,我又开走了。开到‘天下常熟’那边我报了警,然后又走了,大约过了六、七分钟我又开回来,看见那女的还在桥上,我又电话报了警。”随后他自动向当地警方投案。

庭审翻供:探身窗外原因扑朔迷离

2007522,因涉嫌犯故意伤害黄某罪,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2日转逮捕。随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793在常熟法院提起公诉。

对刘某探身车窗外的原因,法官和检察官们都发现,黄某的前后供述不一致,有五次黄某的供述是想带刘某一起吸毒,刘某不同意并要求停车,并称不停车就要跳车了,黄某认为刘某只是吓唬自己不可能跳下去的,故没有理睬她。

而庭审过程中,黄某以“喝了酒”、“害怕”、“想不起来”等原因为由,推翻了之前所作的刘某不愿吸毒欲跳车的供述。在庭审中,黄某一再声称“刘某当时是头晕想吐,黄某怕刘某吐在车上,把车给弄脏了,就让刘某往车窗外吐。刘某就站在副驾驶位上,把头伸出去,身体探出去一半,脚在副驾驶位上,向外吐了点口水,就在这个过程中出了意外”。

同时,也有目击证人作证:被害人摔出车外,让这一案情更加扑朔迷离

目击证人小颜等人证实,在2007522凌晨05左右,其走到离桥堍还有十多米远时,从后面开过2辆黑色轿车,后面一辆汽车副驾驶位置的车窗里,有个女的把头伸出来,“像在看风景”。等车到桥上时,那女的从车窗里摔出来,趴在地上。而那辆黑色轿车并没有停下来,而是一直往前方开。“当时车门是关的,那女的是直接从副驾驶位置的车窗里摔出来的。”

当时,小颜和朋友看到不远处有团黑乎乎的东西,以为是头,不敢上去看,就回到吃饭的饭店告诉了饭店老板,老板就报警了。

饭店的老板周某证实了小颜的说法。他在法庭上讲述了经过:几个刚在其店里吃过夜宵的客人又回到店里,告诉他朝阳桥发生了很奇怪的事情,一个人从汽车里掉到了桥上。周某就同几个服务员一起去看,并在路上用自己的小灵通报了警。到朝阳桥上,周某看见有个女子跌落在地上,女子发出粗的呼吸声,地上有血。

法院判决: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4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过失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071210,常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179821.50元的90%,计人民币161838.35元。

但被害人家属对法院的一审判决持有异议,他们认为:“刘某要吐,刹车导致摔出去,就是不成立,因为吐没有事实依据,只是被告人的单方供述,”“被告人在明知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高速行驶,涉嫌故意杀人。”在一审判决后,被害人家属向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黄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黄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判决被告人黄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等人死亡赔偿金281680元、丧葬费1187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1687.5元,合计人民币345241.5元。

在法庭上,黄某也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在法庭上,他多次表示:“我书读得少,法律知识淡薄,希望从轻处罚,让我早日出来打工赔偿给被害人。”

法官说案:为何判处过失杀人罪

刘某之死究竟是黄某所为,还是意外所致?常熟法院和苏州中院在审理中适用了“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即疑罪从轻。在认定事实或定罪中,证明较重事实或重罪的证据存疑,但认定较轻的事实或轻罪证据充分,则从轻认定。

本案中,黄某与刘某初次相识外出兜风,主观上并没有致死或者致伤刘某的故意。即使是黄某想带刘某吸毒的供述中,也可以发现黄某并没有致人死伤的故意,因为刘某不愿吸毒而要求停车并说要跳车之类的话时,黄某主观上认为刘某不会跳车的,只是吓唬吓唬人,因此没有考虑刘某可能死伤的后果。

从黄某的行为看,黄某始终处于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踩刹车是其作为驾驶员见到减速标志后的本能反应,目的也是为了避免伤害后果的发生。在刘某摔出车外后,黄某返回察看并报警,这也说明了黄某没有追求致死或者致伤刘某的意志因素。在找不到黄某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刘某死伤的事实证据时,在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之间就只能按照轻罪量刑处罚。   

黄某作为一名司机,当刘某探身车外时,负有当然的预见义务。黄某应当及时制止或者劝阻刘某,而黄某“不会有啥事”的大意最终导致刘某摔出车外坠地死亡,由于其主观上没有致刘某死亡的意愿,因此黄某的行为符合过失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