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调解书载明双方将共有房屋赠与儿子。现男方占有房屋并拒绝交付于儿子。女方携儿子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中,当事人能否依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执行?如可以,谁为申请主体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可以直接申请执行,调解书明确了财产赠与儿子,现男方不主动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申请主体上又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由妻子提出申请,根据民诉法规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男方拒绝履行,女方可以提出申请。另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儿子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实际享有该受赠权利的是儿子,所以应当由儿子向法院申请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案不能直接申请执行。同样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主体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何为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实施诉讼行为,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保护民事权益,接受法院裁判的约束的人。在本案中,儿子仅仅是涉案财产的受赠与人,并未参加诉讼,不是当事人,无权申请执行。而妻子又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因此该案如果要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先由儿子另行起诉,以该份调解书为证据,要求父亲履行赠与义务,如父亲不履行义务再由儿子申请执行。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同上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