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无小事?评一起真欠条假签名纠纷案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08-06-27 浏览次数:2383
[案情]
这是一起最基层的农村法庭承办的案件。
2004年,做个体运输的徐某口头应约为王某拖运石子,运费3700元王某未予给付。后徐某找王某结账,与王某一起做建材生意的刘某代王某写下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一份,署名王某。
嗣后,徐某多次找王某要求付款,王某不认可欠条,并以其未写欠条而徐某无证据为由拒绝付款;徐某又与刘某交涉,刘某均以其是替王某写欠条、实际欠款人是王某为由拒绝付款。
2007年10月,多年追款无着、万般无奈的徐某手持欠条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立即归还运费。王某对欠条不予认可,要求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欠条确非被告王某书写,而原告徐某又无法提供能证明被告王某结欠其3700元运费的其他证据。法院经调解不成,遂裁定驳回原告徐某的起诉。
2008年5月,徐某又以王某、刘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运费3700元。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该院后巷人民法庭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虽然争议标的小但当事人矛盾尖锐,考虑到本案欠条具有复杂性而两被告都无固定职业和居所难以联系、难以认定当事人责任主体的特殊情况,立足调解解决,争取先找到两被告了解真实情况、沟通解决办法后,才安排开庭审理,以顺利解决纠纷。法官设法找到被告刘某,其陈述当时是帮王某做建材生意,王某确实欠徐某3700元运费,应由王某归还此款,其不承担责任。法庭及时向刘某发出开庭传票,并按原告提供住址向王某发出开庭传票。由于无法直接联系到被告王某,法庭要求刘某尽量相约王某一起到庭应诉。
[裁判]
两被告如期到庭参加诉讼,法官随即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两被告借口原告起诉是不给他们面子,对原告抵触情绪很大,并对欠条互相推诿,不予认帐,还几乎对原告发生肌体冲突。经过法官及时制止并耐心细致、因势利导地做法制宣传和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徐某适当让步,由被告王某当场给付徐某3600元。第二天,原告徐某专程到法院送来感谢信,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评析]
该案法官的办案思路和方法无疑是非常妥当的,值得肯定。
首先,真欠条假签名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对本案这种真欠条假签名纠纷如何定性和归责,都是比较复杂和困难的。当时的客观事实经过究竟怎样,难以认定,因为没有在场人可以证明,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原告除了欠条本身,可谓口说无凭。因此,如果两名被告都拒绝应诉,不参加法院的开庭审理,案件事实就非常难以查清并认定,而我国民事诉讼并未象一些西方国家那样实行强制答辩制度,被告不应诉答辩不能视为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成立,这将导致导致法院无法定案,最终难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以,以“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为天职和追求的当代法官采取上述办案方式无疑是十分正确的。
其次,本案两名被告一起到庭应诉与只有一名被告到庭应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案件结果的处理都可能是大不相同的。假如只有被告王某一人出庭应诉,其当然可以以非本人亲笔签名为由对事实予以否认,导致的结果是原告如同第一次诉讼那样??败诉,除了原告撤诉,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笔者对法院第一次审理时以裁定方式驳回原告起诉存有异议,认为应以判决方式驳回原告诉请);假如只有被告刘某一人出庭应诉,则刘某将在两种情形下可能承担责任。一是其承认欠条是其所写,但代王某所写的抗辩观点没有证据证明,导致法院判决其为自己书写欠条的民事行为负责,从而承担还款责任。二是其否认欠条是其所写,则法院可以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对欠条笔迹予以鉴定,只要鉴定结论证明欠条是刘某出具,则其将难逃还款责任(当然,一旦鉴定结果不能证明欠条是刘某的字迹,原告的诉讼请求则无法支持,如同两被告都不出庭应诉的情形。)不管哪种承担责任的情形,如果确非刘某本人欠款,则法院的强行判决都势必会引发其强烈抵触情绪,导致原本可以避免的无谓上诉、上访,也不利于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自觉有效履行,尽管也可以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但无助于矛盾的真正化解,相反可能会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案结事未了。无论是从耗费当事人精力财力的角度、还是从耗费有限司法资源的角度、或是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看,效果都不佳。
最后,本案成功调解,而不是简单地就案办案,一判了事,使得原告数年时间都追不回的3000余元运输费在法庭上当庭给付,促使了纠纷的圆满解决和当事人多年积怨的化解,真正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有效地消除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切,都离不开人民法官司法为民的高度责任心,体现了人民法官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重视并善于开展调解工作、为和谐社会构建提供坚强司法保障的当代司法精神。通过这样一起看上去并不起眼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我们也分明看到了实事求是、走群众路线的司法工作作风,虽然本案争议标的额很小,但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需要就是司法工作的需要。在当前政法系统如火如荼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确保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和长远发展,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真正做到设身处地为人民群众着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群众的满意和长久的信任、爱戴、支持与拥护,而这是人民司法事业长盛不衰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