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向银行贷款买房却迟迟未办理抵押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银行考虑到贷款收回的安全性,在催告购房人及时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无果的情况下,将购房人及担保的开发商诉至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借款合同并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及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

20004月,银行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按揭业务合作协议,约定:银行为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提供按揭贷款业务;银行为购房者提供不超过总房价70%、期限不超过30年的贷款。在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抵押之前,开发公司作为借款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

根据该合作协议,2000530,银行与李铭、周丽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银行借给李铭、周丽人民币40万元用于购买该小区的两套住房。借款期限为15年,自20005302015529止,还款采用按月等额偿还法,由李铭、周丽于每月20日归还借款本息。同日,银行与李铭、周丽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铭用购买的两套住房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划付了借款40万元,李铭、周丽按期每月归还借款本息。20081月,银行向李铭、周丽发出通知函,要求他们限期办理房屋权证,但两人始终未能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和抵押登记手续。

无锡某银行诉称,由于李铭、周丽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威胁到银行放贷的安全性,为避免借款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现主张解除借款合同,并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正常本金229546.06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由李铭、周丽、开发商共同承担。

李铭、周丽辩称,虽然至今未办理抵押登记,但是从合同签订后至今已近8年,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