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 视为不支付利息
作者:甄时在 发布时间:2008-01-22 浏览次数:1778
[案情]
仇某因养面包虫急需,于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仇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但双方在借款之初未约定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故判决被告仇某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30000元。驳回原告的利息请求。
[评析]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本案仇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30000元,约定3个月还款,仇某某向张某某出据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要求被告仇某某偿还贷款30000元应予以支持,但要求被告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原告的利息请求与法无据。故原告利息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