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拒收还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甄时在 发布时间:2008-01-16 浏览次数:1718
[案情]
2007年3月,私营企业主高某因生产急需,向刘某借款50万元用于做生产,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2.5%,期限一年;合同还约定了每月偿还利息的方式,其中一条约定,如需提前还款,应双方协商。高某一直按月偿还利息。2007年8月,高某资金回笼,向刘某要求提前偿还款的请求。刘某拒收,要求高某继续支付利息,至借款到期时再还清。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准许提前还贷。
[审判]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拒收高某还款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判令支持高彬的诉讼请求。
[评析]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界又被称之为霸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该讲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其内容具体体现为。(l )任何当事人要对他人诚实不欺、格守诺言、讲究信用;( 2 )当事人应依善意的方式行便权利,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弘扬道德观念,保障市场有秩序、有规则进行。当事人的行为从形式上看无论怎样合法,如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那是不能支持的。本案中,高某在自有资金足够情况下,要求提前还款,其请求符合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而刘某拒收高某还款,其真实用意是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息收益。而为实现该利益便恶意拒收借款人的还款。根据利益的衡平,对高某的请求应该予以支持,而刘某认定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