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时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2-12-18 浏览次数:1659
【裁判摘要】夫妻一方如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存在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夫妻另一方也会因其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付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代价。
【案情】支某某与杨某某原为夫妻关系。2011年3月,支某某与杨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离婚后,支某某发现杨某某在2011年初擅自注册一杨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杨某某的出资额达30万元。支某某诉至法院,主张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支某某曾因生活困难要求分割财产,但杨某某坚称无任何房产、现金、股权、股票、债权,导致共同财产无法分割,现要求分割杨某某公司股份的75%。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行出资30万元注册成立公司,但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却说无共同财产分割,其行为明显为隐匿、转移财产,故支某某要求分割杨某某在公司的股份的请求应予支持,由于杨某某有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故应少分该项财产。遂判决支某某分得杨某某在公司30万元股份的60%,折价18万元。
【点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离婚时往往穷尽各种手段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以达到非法侵占夫妻财产的目的。为了有效避免和惩治这种恶意损害夫妻另一方财产权益的行为,确保夫妻另一方的权利得到司法救济,《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一方一旦发现另一方在离婚时存在上述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夫妻另一方也会因其恶意侵占夫妻财产的行为付出不分或少分财产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