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严某某于2007年10月出生,系李某某与严某的婚生女。2010年5月,李某某与严某因闹矛盾分居。自2010年9月起,严某某随李某某共同生活,其间严某未支付抚养费。2011年10月,严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严某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从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间的抚养费。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对于抚养费的数额,除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外,还应考虑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遂判决严某按照每月550元的标准支付严某某从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的抚养费合计7150元。

 

  【点评】《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在夫妻关系正常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可以视为另一方的共同抚养,但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着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此时的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如果机械地理解法律,势必使一些当事人借此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