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2-12-18 浏览次数:631
【裁判摘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案情】徐某与陆某某于2010年1月14日经人介绍相识,1月25日即登记结婚。同年2月,双方举办了婚礼。2010年5月1日,陆某某生育一子取名陆某。2010年9月,徐某诉至法院,主张陆某某隐瞒婚前怀有身孕的事实,借婚姻为名骗取财物,请求判决双方离婚,非婚生子陆某由陆某某抚养,由陆某某返还彩礼。诉讼过程中,徐某提供双方结婚介绍人出庭证明双方相识于2010年1月14日,陆某某2010年5月1日就生育陆某,从十月怀胎的生命规律来看,受孕应早于双方相识之前。徐某同时提供了与陆某某的通话录音,陆某某在通话中曾明确陈述陆某的亲生父亲不是徐某。徐某申请进行亲子鉴定,陆某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经法院释明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陆某某仍拒绝鉴定。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前认识时间很短,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应准予离婚。徐某主张陆某非其亲生子,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经法院释明,陆某某拒不同意亲子鉴定,对此应作出不利于陆某某的事实推定,即陆某非徐某的亲生子,陆某的抚养责任应由陆某某自行承担。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基本未共同生活,陆某某应返还彩礼,考虑到陆某某仍有嫁妆在徐某处,陆某某亦同意将陪嫁折价给徐某,故酌情确定陆某某返还彩礼30000元。遂判决徐某与陆某某离婚,陆某由陆某某抚养,陆某某返还彩礼30000元。
【点评】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确认之诉,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亲子关系的确认关涉家庭的和谐稳定,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因此,法院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应始终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权置于司法保护的首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