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可依法申请撤销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的监护权
作者:民一庭 发布时间:2012-12-18 浏览次数:822
【裁判摘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案情】葛某某、王某之女葛某于2003年8月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高位截肢,并因多种并发症住院治疗。治疗期间,葛某某、王某放弃对葛某的治疗及抚养,将葛某遗弃在医院,其治疗费均为爱心人士捐助。葛某出院后由社会福利院代为抚养照顾至今。现葛某某、王某已被法院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2011年4月,社会福利院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葛某某、王某的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社会福利院为监护人。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葛某某、王某对葛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社会福利院为葛某的监护人。
【点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血缘天性的表现,更是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本案中葛某某和王某在葛某重伤住院的情况下将其遗弃,已经丧失了为人父母最起码的良知,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这种惩罚既有遗弃子女的刑事制裁,还有剥夺其监护权的民事制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