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并声明同时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仍构成违约
作者:审监二庭 发布时间:2012-12-18 浏览次数:2755
【裁判摘要】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补偿金并声明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该行为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相应补偿金。
【案情】
赵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未经公司书面许可,赵某在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后6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工作,甲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后1个月内向赵某支付相当于赵某2.5个月工资收入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8000元。2009年5月28日,赵某因到龄退休与甲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同年8月18日,赵某要求甲公司支付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8000元,甲公司于8月25日通知赵某,放弃要求赵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合同终止后,甲公司未按约定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其申明免除自己合同义务的行为应属无效,故应全额支付赵某竞业限制补偿金48000元。
【评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六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用人单位的竞争对手工作,用人单位将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后,劳动者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了合同义务,但用人单位并未按约支付补偿金,并声明不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业务,该声明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补偿金。主要理由是:第一,甲公司实际违约,是违约方。竞业限制生效后,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拖欠竞业限制补偿金,属于迟延履行,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双方劳动关系结束后1个月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赵某没有做出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条件已经成就,甲公司未按时支付补偿金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第二,甲公司作为违约方,无权免除自身合同义务。我国法律将一方违约时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如果非违约方决定继续履行,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赵某在2009年8月18日向甲公司主张权利,应视为其向甲公司要求继续履行,此时甲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其申明免除自身义务的行为无效。第三,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分析,甲公司亦无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选择权在劳动者,而不在用人单位。此时,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或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协议,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