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因此,当事人婚前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等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案情】1991年初,姚某某与季某某将共同建造的两上两下楼房及相应附房二间给儿子姚某作为与曹某某的婚房使用。1991年12月,姚某与曹某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姚甲。1999年11月,涉案房屋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所有人为姚某。2001年8月,姚某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后曹某某改嫁另住,涉案房屋由姚某某与季某某居住使用。2011年5月,姚某某与季某某诉至法院,主张涉案房屋为姚某的遗产,要求与曹某某和姚甲等额分割继承涉案房屋。曹某某、姚甲抗辩主张涉案房屋是在姚某与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属于姚某与曹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姚某某与季某某只能在姚某个人财产范围内进行继承,即只能分割涉案房屋1/4的份额。

 

  【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在姚某与曹某某结婚前建成,结婚时作为婚房使用,应当认定是姚某某与季某某赠与给姚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姚某与曹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影响房屋的权属。遂判决涉案房屋为姚某的遗产,由姚某某与季某某继承1/2的份额,楼下二间及东边附房一间归姚某某与季某某所有。

 

  【点评】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在子女结婚方面具有的浓厚传统伦理观念,导致子女在婚前或者婚后多会接受父母及其他亲友的赠与,尤其在子女迎娶、出嫁时,每个家庭、每个父母更是倾囊相助,为子女操办婚姻大事、购置房屋似乎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认定当事人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必须是以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因此,当事人婚前通过继承、接受赠与及其他合法方式等所取得的财产均应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从现实社会生活中反映的情况看,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本意是为子女提供居住条件,促成双方早日结婚,此时父母出资目的中并无将出资赠与非子女一方的考虑,故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方才符合父母赠与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