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审判职权既是宪法、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更是践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必须不断加强自身司法能力建设以策应社会不断进步引发的司法需求。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得到大幅提升,在依法行使审判职权、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做出了应有贡献。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有效的司法资源无法相匹配的现实困难依然存在且有不断严重之势,如何不断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以便更加有力地行使审判职能,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支持,成为摆在各级人民法院面前的难题之一。

 

一、司法能力的含义

 

司法能力是司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司法职权、完成司法任务和实现司法效果的能力。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事、刑事、行政审判职能和执行职能,进行审判、执行活动,实现国家赋予其相关职权的能力。

 

司法能力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基础和保证。在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在安排今年重点工作时强调,要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开展全员岗位大培训,提高法官服务大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意义

 

(一)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行使司法审判职能,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强弱,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基础的稳定。在党中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背景下,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成为司法系统响应党中央号召和要求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已成为共识,因此,只有不断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才能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

 

(二)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被写入宪法,更成为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的重要地位无可取代,而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人民法院在依法治国进程中能否肩负起应有的担当。不断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是人民法院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实现自身价值的应有之义。

   

(三)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是人民法院正确行使自身职权的现实要求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利益对立现象逐渐严重,我国已进入矛盾突发期、多发期。人民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的处理器,只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妥当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平衡社会利益分配,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是解决人民法院现存问题的迫切需要

 

当前,人民法院以及法官队伍存在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如司法地方化倾向、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能力不高、法官队伍极少数法官司法能力不强、贪赃枉法、索贿受贿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必然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队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久而久之,更会导致司法权威的下降进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从这种意义上讲,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保持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的信心,是一件关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大事。

 

三、影响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原因分析

 

结合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实际,笔者认为有以下因素制约和影响着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司法体制上的原因导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得不到全面落实;二是法院管理方面的原因,人民法院的管理制度与司法活动内在的客观规律不相适应;三是法官素质方面的原因,部分法官的素质无法适应新时代审判工作。

 

(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无法得到全面落实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项宪法原则,然而,由于人民法院设置和管理体制的原因,导致人民法院的人事制度与行政管理模式相同,人民法院院长的选人和推荐也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干预;人民法院的办公经费也由地方财政负担,人民法院的生存和发展过分依赖地方,在很多情况下,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屈从于地方利益,导致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受到各种羁绊。

 

(二)地区发展不均衡导致部分人民法物质保障不到位,影响人民法院正常行使审判权

 

我国幅员辽阔,东西不发展不均衡,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地方经济发展也不均衡,加之人民法院的办公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导致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人民法院的办案经费捉襟见肘,人民法院花费大量精力在解决经费方面,既影响了人民法院正常的办公秩序,也与人民法院自身肩负的职责不符。

 

(三)人民法院内部管理制度有待优化

 

1. 司法审判管理制度与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不适应。

 

司法审判管理制度是人民法院对司法审判事务进行内部管理而建立起来的一些列规章制度的总和。司法审判管理制度的设置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高低。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级人民法院均就司法审判管理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改革,但改革的广度和深度不一,且改革的实际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仍需实践检验。由于未建立全国性的司法审判管理制度,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管理制度仍处于“单兵作战”状态,不同人民法院之间司法审判管理制度不尽相同,导致有的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管理工作制度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质量。当前,人民法院内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过分追求指标的错误倾向,导致一线办案法官为了应对考核而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最终与设置审判管理制度的目的背道而驰。

 

2.法官的管理制度与司法权的内在要求相悖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法官的身份为公务员,其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均与行政机关公务员无异,而人民法院的行政级别等同于同级人民政府的下属部门,受制于法官职业制度的约束,大量法官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职务晋升空间狭隘,工资待遇与其工作量比例失衡,严重挫伤了法官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的职业荣誉感,法官职业不仅未能得到应有的尊重和认可,甚至逊色于部分普通职业。

 

四、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应坚持的原则

 

(一)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必须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进行。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根本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要求。坚持党对司法事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是宏观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而非对具体审判业务的领导,更不是地方党委和少数党的领导干部对具体审判业务的指导。

 

(二)  坚持司法为民原则

 

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神圣职权,宪法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所以人民法院进行的任何改革行为都不能背离这个目标,都必须以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司法为民原则,首先要坚持便民原则,即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应涉及如何更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活动,在最大程度上降低人民群众诉讼活动的成本;其次要坚持利民原则,即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目的是为了更有力地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再次要坚持公平原则,即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应是为了能够为所有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尤其是让利益分配格局中的弱势阶层能够在其应得利益无法实现时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其应得利益。

 

(三)  坚持全面建设原则

 

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不是从点、线上着手,而应统揽全局,在做好总体布局的前提下分阶段、分条块进行,既要改善人民法院的物质装备条件,又要提升法官的司法业务能力;既要理顺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又要理顺人民法院同行政机关、地方党委、人大之间的关系;既要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要保证对人民法院司法权的有力监督。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目标是通过若干年的改革,大幅提高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确立人民群众的法治观点和法治信仰,发挥人民法院在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中的应有作用。

 

五、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正确理顺人民法院同坚持党的领导、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即正确摆正人民法院的位置;二是建立和完善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一整套制度;三是修改和完善法官职业制度,提升法官职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一)正确摆正人民法院的位置

 

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是国家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正确摆正人民法院的位置,必须处理好人民法院同坚持党的领导、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1.人民法院同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1)党领导的具体内容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是宏观统筹而不是事事包办和具体指挥。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是由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决定的,所以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以党的领导为前提。而党的领导又须以尊重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为原则。具体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应由应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权利、承担责任。

 

2)什么才算坚持党的领导

 

我国的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根据人民法院的职能要求,只要人民法院和法官忠实于事实、忠于法律,依法裁判案件,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关键在于检验人民法院是否依法行使审判权,而不是人民法院办案是否符合一级党委的意图。

 

3)党对法院领导的方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党在执政理念、执政思路方面也在与时具进地进行调整,故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也应适时进行调整,应当在尊重法治社会内在要求和审判活动规律的前提下对人民法院进行领导。党对人民法院的领导应是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整体的领导,而非某一级党委对其辖区内人民法院的领导,更非党的领导干部个人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决防止地方党委和党的领导干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当干预。

 

2.人民法院同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法院领导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人民法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坚持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题中之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法院依法行使领导和监督职权,而非人大代表亦非人大内设机构领导个人对人民法院行使领导和监督权。现实实践中,人大代表以行使监督权为名,以不当干扰人民法院工作为实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现象既影响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又违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意。

 

3.人民法院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其监督,对其负责。但由于行政权的扩张性和强制性以及司法权的中立性和弱势性,行政权力尤其是行政首长干预司法权的现象屡屡发生。少数行政首长甚至把人民法院作为其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这种意识既与法治国家建设理念相悖,也不符合共产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

 

(二)建立和完善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一整套制度

 

1.改革人民法院人事制度

 

保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方法之一即是改革人民法院现有人事制度,为法官建立独立于行政编制的公务员序列,并不受地方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改变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为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改变法官的选拔和任用程序,对法官的任用、考核、处分、退休机制均进行重新设置,确保人民法院法官不受来自身份关系的困扰。

 

2. 改变人民法院财政制度

 

人民法院无法有力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即为人民法院的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受制于地方财政。要确保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职权,须改变现有财政制度,人民法院办公经费应由中央财政专门列支,与地方财政完全脱离,使人民法院在办案经费、技术装备、办案条件、福利待遇等方面不受地方制约和限制,消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后顾之忧。此外,还应建立法官不同于一般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标准,这既是由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又是法治国家的应有做法。

 

(三)修改和完善法官职业制度,提高法官职业素养

 

1.    修改和完善法官的选任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担任法官需符合年满23周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一条件。横观世界各国关于法官任职条件的规定,我国的法官选任条件确有过于宽松之虞,当然,这与我国法官职业建立的时间以及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有一定关系,随着我国法治国家进程的不断推进,对于法官选任制度的认识也是不断深入的,故适时对其进行修改自是应有之义。此外,对于法官的选用范围、专业要求、年龄限制、职业经历等方面的条件也应适时进行修改与完善。

 

2.    建立专业法官队伍

 

目前我国除了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外,其他人民法院的法官均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内部流动。一般而言,一位法官的职业生涯均能涉及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法官在不同审判岗位流动既有开阔思维、提高综合业务能力的优势,又有专业业务能力提高幅度不明显、无法适用快速多变的审判实践需要的劣势。笔者认为,从提升司法能力的角度而言,建立专家型法官队伍更是较为理智之选。从此角度而言,在法官初入法官队伍时,应从其自身实际出发,在进行岗位流动之后,选择适格自己的审判领域,并力求在此领域深入发展,有所建树。

 

3.    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

 

法官在西方被誉为最接近神的职业,这充分说明法官职业与其他职业的区别之处。从有利于保障法官队伍中立、公正的角度而言,建立更为优厚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自不可言。建立法官职业保障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经济保障制度,包括高薪制、薪金不得减少制度以及优厚的退休金制度;二是身份保障制度,包括法官的任命、调动、辞退、退休等方面作出的保障性规定,即法官不得随意被辞退、调动;三是严格的惩戒制度,法官存在枉法裁判等故意违反其职业要求的行为的,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六、结论

 

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既是一项宏观工程,又与每个人民法院、每位法官息息相关。在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过程中,既需要从整体上对现有司法体制进行改革和完善,又要求每位法官结合自身实际付诸行动。在依法治国旗帜的引导下,我国的法治建设必然迎来更为绚烂的明天,而每位法官作为这一伟大事业的见证者和参与者,应当把握住时代赋予的神圣机遇,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地为法治国家建设这一伟大使命添砖加瓦、奉献自我、薪火相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