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纠纷引诉讼 法官协调化矛盾
作者:陆瑶 庄妍 发布时间:2012-12-07 浏览次数:300
“希望你们可以多站在死者家属的立场想想,尽快将补偿款到位。”法官的话如同暖流淌进每个人心里。法律在于理,人心在于情,近日,宜兴法院协调解决了一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让更多人了解到了法律的公正与温情。
张民是一家化工公司的普通职工,平时为人朴实,他的工资是一家三口的主要经济来源。2012年3月的一天下午,他接到妻子的哥哥打来的电话,让他去拿之前借出的1万元钱。因为妻兄家所在的村子正好在下班必经之路的边上,张民就决定早点做完手头所有的工作,提前下班去拿钱。从妻兄家出来,张民骑着摩托车沿村道右拐准备驶入公路主干道,这时一辆重型货车正从村道口经过,因为速度过快刹车不及,货车和摩托车撞到了一起,张民一下子从摩托车上跌落,摔出去数米远倒在了路边,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该事故由摩托车和货车承担同等责任。由于张民是在下班路上遭遇车祸,经其亲属申请,人社局认定,张民所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而张民所在的化工公司却并不认同这一结果,遂向宜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
事实上,张民并非下班后直接回家,而是去亲戚家取款后再返回家中时才发生交通事故,而且张民存在提前下班的行为。那么,张民下班途中顺道去亲戚家取款的行为是否造成下班行为的中断?取款后返回家中的路线能否认定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径?张民提前下班的行为又是否导致其工伤保险资格的丧失呢?庭审中,诉辩双方围绕这几点产生了巨大争议。
人社局及张民家人认为: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合理的时间经过合理的路线。张民顺道去亲戚家取钱,期间稍作停留,这种行为为符合正常的生活现象,具有合理性,应当认定为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况且张民提前下班的行为与其发生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张民所受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化工公司则认为张民下班后不是直接回家,而是到亲戚家拿钱,之后是否回家也不能确认,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认定是在“上下班途中”。而且张民违反劳动纪律,提前下班,由此导致的事故伤害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主张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听取各方的意见后,法官认为,本案中张民的工伤认定确实存在瑕疵,但如果一判了之,对于失去亲人和家庭支柱的张民家属来说又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一家人的生活也将陷入困顿。考虑到这些问题,办案法官决定从协调入手,
法官迅速召集了该化工公司与张民家人,向他们耐心细致的分析了案情,并就法律争议做出释明。经过多次协调,化工公司负责人和张民的家人都被法官的坚持所打动,双方在法官的见证下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一起行政争议就此彻底化解。“我们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握住法官的手,张民的妻子感动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