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英模精神(十四)| 朱嵘:潜心办案 日拱一卒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朱旻 姜立 发布时间:2021-06-02 浏览次数:50044
人物档案
朱嵘, 1977年2月出生,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江苏省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江苏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先后荣立个人三等功4次,获得江苏最美法官、江苏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等荣誉。
弘扬英模精神
在朱嵘眼中,疑难复杂案件就是一座座“金矿”,其背后往往隐藏着一些重要的法律原则和裁判规则,只要肯动脑筋、肯下功夫,就可以把这些原则和规则挖掘、总结、提炼出来,不仅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有时甚至能够推动某一个领域法律制度的进步。
2004年,朱嵘被任命为行政审判庭助理审判员,接手的第一件案件就让他感到非常棘手。这是一起诉工商机关行政处罚违法的案件。工商局以某公司销售无合法进口证明的商品为由,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没收该公司物品和货款1100余万元。
“在当时的行政诉讼中,涉案金额超千万元还是比较罕见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化,当时的刑法已经取消了投机倒把罪,可工商机关还会对市场主体以‘投机倒把’违法行为施以行政处罚,法院也往往因该条例尚未废止,对此类行政处罚采取不干预的态度。”回忆起该案,朱嵘谈到。
尽管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然而朱嵘拿到案子后,经过开庭审理,感觉到被告工商机关在认定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行政程序等方面均存在问题,合议庭初次讨论也存在不同意见。
他决定沉下心去,反复梳理每一件证据,埋头研究每一部相关的法律、法规、解释、答复。为了查阅1987年《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颁布时报纸上的一篇解读,他一头扎进图书馆的故纸堆里苦苦寻觅了两整天。
最终,合议庭支持了他的意见,认为尽管《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尚未废止,但其适用范围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也不能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相悖或抵触,据此认定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判决生效后,朱嵘趁热打铁,就该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形成案例评析,并据此提出适时废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建议。案例很快被《人民司法》刊用,并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引起广泛的反响,间接推动了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正式废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
此后,在行政审判庭工作期间,朱嵘承办的“夏善荣诉徐州市建设局行政证明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用,其他承办案件被《人民司法》等国家级刊物采用4件,在省级优秀案例评比中获得二等奖3次、三等奖1次,1件入选“行政诉讼法实施二十周年江苏法院十大经典案例”,3件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60年经典案例》。
潜心办案、日拱一卒,一个个典型案例见证着一个年轻的行政庭法官在成长,也推动着行政法治走向成熟。
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基层法官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因为法律规定缺位,或因为新情况出现而无先例,此时就迫切希望高层级的法院形成指导意见,以统一思想认识和法律适用标准。作为省高院的法官,朱嵘在办好案件的同时,深知自己肩负着为下级法院排忧解难、提供指导的重任。
进入21世纪,随着国家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争议大量出现。由于法律规定滞后,矛盾纠纷激烈,成为行政审判工作中的一大难题。
当时朱嵘在行政审判庭的综合调研组,接到调研任务后,与同事们一起,将全省法院涉及土地征收的数百份判决书全部调了出来,一份份仔细研究,提炼梳理出实践中较常遇到、较难把握、较大争议的36个重点问题,结合法学理论,对各种不同意见作出回应,反复论证观点,最大限度地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做研究,要有竭泽而渔的劲头。”朱嵘在采访中说起,他常用大学问家季羡林老先生的这句感悟来勉励自己。
他回忆,不知熬了多少个通宵,有时干脆就睡在办公室,最终形成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审理若干问题研究》调研报告,报告中提出的征收法定、程序正当、公平合理的功能性补偿等观点,有不少在当时具有重大突破意义,时至今日仍然是各级办理土地征收行政案件所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
报告先后被评为2009年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特等奖、全国法院第五次优秀调研成果评比一等奖。以该调研报告为基础,江苏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行政案件审理的指导性意见,对破解相关疑难问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国家建设、保护农民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主要内容也被最高人民法院采纳,成为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参考蓝本。
2011年11月,朱嵘由省法院行政庭调至省法院执行局。当时的执行工作深受“执行难”问题的困扰,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一个个难题亟待破解。
破解之道,就在于改革。“执行难是一个困扰法院多年的顽疾。由于我国尚未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再加上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执行工作的许多改革可以说刚一启动,就进入了没有现成答案可抄的无人区。”朱嵘深有感触地谈到。
10年执行,他参与了多项重大执行工作改革项目的论证、设计和实施,网络司法拍卖、联合失信惩戒、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854”模式、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单独管理、网络直播抓老赖……许多改革举措都是全国首创,并被最高院作为先进工作经验向全国法院推广。
“改革创新要有闯劲,更要有韧劲。”经他手出台的每一项改革措施,实际上都是磨出来的。尤其是一些改革举措面临很大的争议和阻力,这就更需要反复调研、反复论证、反复修改方案。几年时间,朱嵘几乎跑遍了全省每一个基层法院,每年基本有一半时间都在出差,到最基层和最一线去,找问题在哪里,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江苏法院每年要受理80万件左右的执行案件,每一个案件都会涉及到一个家庭或者一个企业。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会让上千亿的债权更快更好地兑现成真金白银,直接让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受益。想到这些,觉得自己从事的工作很有意义和价值。”采访中朱嵘说到。
2018年,歌曲《宁海路75号》悄然走红网络,短短几天内便被播放了200多万次。《人民日报》专门发表评论《“机关民谣”,唱出坚守的柔情》:“它真实而生动地唱出了很多一线公务员们的工作与生活、青春与理想”。这是一首传递责任与期许的歌谣,歌名“宁海路75”,就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地。
而朱嵘,就是这首歌的曲作者。2017年深秋的一天,他正开着车在路上,脑海里突然蹦出了“世界很大,我们很小”这句词的曲调,于是把车停好,哼唱着用手机录了下来。
朱嵘说,法律的“律”和音律的“律”是同一个字,他们有着相通之处,都是通过规范和格局传达和谐与美好。而改革跟写歌也很像,都是一种创作,都需要论证和设计,灵感迸发往往都是降临在苦心孤诣的钻研之后。
问起为什么钟情于用民谣形式来写歌,朱嵘谈到,民谣的灵魂是真实的叙述、真挚的表达。奶奶灰乐队其实就是用歌,来讲法院人自己酸甜苦辣的故事。
从《宁海路75号》到《给妳》、《第十四天》再到《相对论》,“朱嵘曲、赵俊词”,“奶奶灰乐队”这一经典组合唱出了一代代法院人的奉献与坚守,成为表达法院形象、传递法院声音的文化力量。
一晃法院工作二十多年,因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突出,朱嵘先后评为江苏省委政法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全省法院审判业务专家、省“333工程”第三层次培养对象,并获得江苏省“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江苏“最美法官”等荣誉。2018年以来,又因为创作并演唱了《宁海路75号》等歌曲,法官朱嵘、赵俊为法院人、媒体以及社会大众所熟知、欣赏和喜爱。
“踏踏实实把法官的事做好,尽己所能把法院文化传播好,”牢记初心使命,洒脱伴歌前行或许正是朱嵘们,这一代法院中坚力量更为丰厚、多元的“庭间、案卷与生活”。
记者手记
“唯一不变的是变化本身”
对朱嵘最为“惊艳”的一次印象是在2017年江苏高院春节晚会上,他顶着一头变成灰白的头发,抱吉他登台自弹自唱了一首《从前慢》,“从前的日色变得慢︱车、马、邮件都慢︱一生只够爱一个人”,温暖醇厚的男中音引发四座掌声,他又被要求返场弹唱了《同桌的你》。
这一幕仿佛还在昨天,留下深刻记忆的不仅是他的声音,还有大屏幕呈现的那张照片:当年的他,恰同学少年,一头浓密的黑发,一把木吉他,在法院小办公室里自在地弹着,唱着……彼时,台下的我们不禁感慨岁月如此无情,而生活又是如此温情。
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处长到一庭之长,二十年,不知不觉人到中年。渐渐的成长,渐退的发际线,渐渐变化的人生不停诠释着这样的哲学命题: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本身。
而变,不仅是渐变,更多的是不断创新带来的突破和变革。回看朱嵘来到省法院的这二十年,无论在行政庭还是执行局,几乎所有重大的改革措施他都参与了,点对点网络查控,零佣金的网络司法拍卖,让老赖无处遁形的联合失信惩戒……反复调研、反复论证、反复修改方案,一项项改革一步步推动着法治政府建设、推动着惠民利民的执行举措向前迈进。
这些都是你我他,每一个人在生活中切实可感的“新”与“变”。
沉稳持重,却绝不墨守成规,有着不断开拓创新的勇气、魄力和能力,这就是一代代法院人的群体气质。“举薪争先”,奔跑在法治征程中的“朱嵘”们,正是其中的代表和缩影。
“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相信筚路蓝缕,薪火相传的开拓和奋斗,定会带来更加昌明美好的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