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借破产逃废债?吴中法院揭开“背锅侠”真面目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沈歆 发布时间:2022-04-11 浏览次数:5403
假借破产逃废债的手段隐秘、花样百出,对市场交易秩序和营商环境危害极大。为规制此种行为,吴中法院出台《关于防范与打击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是苏州全市法院首度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法院对“假破产真逃债”行为的处置模式与责任追究。
日前,吴中法院在审理甲商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以其存在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情形为由,裁定驳回了其破产申请,系吴中法院首次适用该《意见》对破产案件中的逃废债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置,昭示了法院对逃废债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资不抵债是伪装 破产申请藏隐情
甲商管公司成立于2016年,开业以来仅运营了位于木渎某商业广场项目。该商业广场由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后销售给数百名业主,再由业主委托甲公司对外出租后收取租金收益。2020年6月,甲公司全体股东做出股东会决议,认为公司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同意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时,甲公司提供了其与数名业主之间劳动仲裁的裁决书、强制执行裁定书,以及若干份审计报告,以证明其约有800万元的负债且资不抵债的事实。吴中法院于2021年4月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管理人。
然而,在吴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开展债权申报审查、财产调查、财产接管等相关工作期间,虽陆续有约200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合计申报金额高达44亿余元,但同时出现数名债权人向法院来电透露甲公司破产一事另有内情,且与乙公司牵扯极大。根据《意见》规定,在破产审查与审理中,应强化识别破产原因,结合行为发生时间、性质、目的、所涉财产金额、行为对债务人偿债能力的影响等方面综合审慎审查。吴中法院因此督促管理人重点调查甲公司在该商业广场的经营情况及其与乙公司的关联。
设置债务“背锅侠” 走访调查明真相
管理人在走访中发现,乙公司在开发该商业广场项目时存在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多项违约、违规情形。根据乙公司与业主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其应向业主赔付违约金,但乙公司却协议委托甲公司代为与业主办理交房、收房手续,并改由甲公司向业主支付收房津贴的方式来代其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该款项由乙公司付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再支付给业主。双方又约定甲公司需在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该商业广场招商项目,招商成果达到出租面积占项目总面积60%、户数占总户数(985户)的50%为招商成功,否则乙公司将不再向甲公司支付收房津贴,此前已支付的收房津贴还将转为甲公司向乙公司的借款。
2019年12月底,甲、乙公司签订协议表明因甲公司未能按约完成招商成果,乙公司之前所支付的收房津贴600余万元及借给甲公司的80余万元均转为甲公司向乙公司的欠款。甲公司破产清算受理后,乙公司就拿着这份协议书向管理人申报了700余万的债权。
甲公司看似是因招商不力、经营不善才走向破产局面,但深入调查后发现该商业广场仅291户业主与甲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另480户商铺由包括乙公司在内的几家企业自持并自主经营。甲公司所接受委托经营的户数、面积根本不具备完成约定招商成果的条件。另外,在向这291户商铺走访中发现,大部分商铺处于空关状态,少数商铺在出租成功后甲公司就会与业主解除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转由另一商管公司收取租金。这样一来,甲公司被成功切断资金来源,同时还替乙公司背负上高额债务。
调取甲、乙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两家公司注册地址均在木渎某创业园区内,股东、高管存在交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为甲公司持股80%的股东,且多次在甲公司领取固定收入、报销差旅费用。甲公司除了案涉商业广场项目外,并无其他经营内容,且在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均以“不清楚”、“未参与经营”等理由拒不配合调查。由此可见,这两家存在关联的公司故意通过设置对己不利条款、约定不可能成就条件的方式,来达到由甲公司受让乙公司债务的结果,为后续乙公司在甲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后申报债权做足了“准备”。
恶意破产违诚信 惩防结合严把关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存在该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甲公司作为一家商事主体,从事上述不符合正常商事交易惯例的行为,做出了不符合理性商事判断的决定,但并未对此进行合理解释和明确说明。甲公司恶意受让乙公司债务,其自行向法院申请破产,一旦法院宣告其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其将不再需要偿还债务,甲公司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主观目的明显。根据《意见》规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法官说法:在破产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防范与打击债务人及其相关人员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权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损害债权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吴中法院通过区分不同申请主体的审查重点、督促管理人履职尽责、完善处置模式等手段,严厉处置借破产程序逃废债务的行为,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全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