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家住连云港市高新区某小区的王女士长舒了一口气,母亲张老太因前年乘坐电梯滑倒摔伤的事情总算有了结果。一年多来,因为这件事,与物业公司、装修公司打了一场官司。目前,官司赢了,物业公司主动给了赔偿款,装修公司的赔偿款也在申请执行中。

2016年,王女士在母亲的资助下购买了高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子。2017年8月,拿到钥匙后,张老太甭提有多高兴,小区环境好,买房的时候房价也不贵,老太隔三差五地去房子里看看,盘算着如何在装修房子时既省钱又装得上档次。11月18日下午,老太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说房门没关好,老太急忙赶回去。看到电梯快要上楼了,老太脚步加快了些,没太注意脚下,结果被电梯口地面处某装修公司放置的广告布滑倒,电梯里的乘客急忙将老太搀扶进入电梯。随后,老太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将老太送到医院检查。当天,老太没有住院。两天后,老太要求物业公司给说法,双方发生冲突,在民警协调下,装修公司的老板王某将老太送医院治疗,老太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住院七天,花了医药费三万多元。

    出院后,老太在家人陪同下,多次找到物业公司、装修公司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各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4月,老太一张诉状将物业公司、装修公司、开发商一并告到连云港开发区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4.8万余元。

法官首先排除了开发商的责任,小区早就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了,房屋及附属设施没有质量等问题,张老太受伤与开发商没有关系。物业公司和装修公司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呢?装修公司在电梯门口张贴广告布,广告布的正面虽有防滑效果,但广告布与地面接触的一面未能与地面粘贴牢固,这是导致老太滑倒摔伤的主要原因,装修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有义务保证楼内居民及访客的通行安全,装修公司的广告布张贴了一个多月,物业公司既未及时制止,也未及时清除,放任危险产生,未尽到管理义务,对老太的摔伤承担次要责任。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电梯周边环境较为熟悉,老太快步赶乘电梯滑倒受伤,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各方的过错程度,判决装修公司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老太自担10%的责任。扣除垫付的医疗费,装修公司应向老太赔偿24727元,物业公司赔偿11965元。案件判决后,装修公司不服上诉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