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车本就是违法行为,可在惠山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危险驾驶案中,喝了酒的司机不仅不想方设法隐瞒此事,反而将车开进了派出所“自投罗网”,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2018年1月25日凌晨,惠山区某派出所院内突然闯进了两名“不速之客”,两辆小轿车先后开了进来。车还没停稳,前车驾驶员就慌张地跑了出来:“警官,刚才我报过警的,后面这辆车不知道为什么一直追着我不放!我不认识他,也没跟他起过冲突啊!”派出所民警在查看后面一辆车时,发现驾驶员身上有很重的酒味,该车驾驶员张某面对民警的询问,却是一脸茫然:“这是哪里?我在干什么?”直到下了车,发现自己身在派出所,张某才意识到自己“闯了大祸”。民警当场将张某控制住,并带其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属于醉驾。

原来,事发当天晚上,张某和同事聚餐时喝了不少酒。聚餐结束后,尽管同事已经提醒张某不要开车,但张某觉得聚餐的饭店距离其居住的宾馆只有几百米,自己也没有醉意,开一小段路应该没有问题,便还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途中,张某停车接听电话,但是没意识到自己挡住了后面的车辆。后车驾驶员刘某按了几次喇叭提醒,见张某没有反应,就下车敲张某的车窗,让其挪车。一开始,张某忙着打电话,就挪动了车辆让刘某通行。但挂了电话后,张某觉得刘某说话时态度不佳,越想越生气,一时酒气上头,就驾车追赶刘某,想找其理论。刘某发现张某的车在尾随自己后,想加速甩掉张某,但转了几个路口后,张某仍然紧追不舍,并试图阻挡刘某去路让其停车。刘某害怕起来,打电话报警后仍无法安心,慌张中把车开进了附近的派出所,而喝醉的张某也跟着“撞”进了法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司机关指控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法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评析】

醉驾入刑以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被大家熟知被接受,但仍有个别车主存在侥幸心理,喝酒后开车上路,并以“没喝多少酒”、“只开一小段路没关系”、“这时候路上没有交警”等借口为自己开脱,等到发生事故时才追悔莫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醉酒驾驶机动车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相关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只要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核定标准,就构成酒驾或醉驾条件。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不能根据自己是否有醉意,或者车辆行驶距离长短来判断是否能酒后开车,喝酒后一定不能开车,千万不能心存侥幸,要对自己与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此外,不要当“路怒”一族,避免开“赌气”车、“斗气”车,时刻将交通法律法规放在心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