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着提供优厚待遇的幌子,利用知名网站散布虚假高薪招工信息,借用各种名目收取押金,利用求职者务工心切的心理挖坑诈骗。短短数月,更换4次窝点、受害人100多人,诈骗共计金额15万余元。近日,相城法院审结了该起由9名被告人共同实施的团伙诈骗案。

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间,被告人龚某出资设立公司,与被告人顾某、李某单独或合伙,组织被告人陈某、董某、吴某、童某、江某、钟某(系董某妻子)9人(另有几人另案处理),相继在相城区某金融广场等四地租赁场地,以招聘为名进行诈骗。

他们分工严密,各司其职,每个人只做自己熟悉的一块工作。首先,由公司“业务员”通过多个网络招聘平台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以助理、文员、储备干部等高薪优质岗位吸引求职者参加应聘。当来自江苏、上海、浙江等地的求职者来到苏州后,由“面试官”对其进行虚假面试、签订合同,并以需要银行卡作为工资卡为由,让被害人用银行卡取钱以证明卡可以正常使用;再以测试需要交纳押金或办理社保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取出的钱。在带被害人去往“复试”的路上,由“培训员(司机)”假装善意告知应聘者该公司为黑中介,并“揭露”其安排工作地点与求职者应聘的公司不符、工作辛苦、工资由猎头或中介公司发放且要抽成等,诱使求职者主动放弃工作。最后,再由“后台经理”以求职者违反合同约定要赔偿双倍违约金或采用恐吓等手段,使得求职者放弃全部或部分费用。如被害人报警,则由“接警员”出面以招工纠纷进行处理,当着警察的面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每天晚上,龚某会按照固定比例给不同环节的人员分成。

经审理查明,在该案中,龚某作为组织者、领导者,有时担任“后台经理”,组织、负责退费事宜,骗取15万余元;顾某担任“接警员”或组织诈骗活动,骗取13万余元;陈某作为“培训员”“面试官”参与诈骗活动,骗取14万余元;李某作为“面试官”参与或组织诈骗活动,骗取5万余元;江某、董某作为“业务员”参与诈骗活动;吴某、童某作为“培训员”参与诈骗活动;钟某作为“业务员”协助他人参与诈骗活动。江某、董某、吴某、童某、钟某等人骗取金额为9万余元至14万余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顾某、陈某、江某、董某、吴某、童某、钟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龚某、顾某、陈某等8名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诈骗金额、是否有前科劣迹以及是否认罪等情节,判处龚某等8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4千元不等。判处钟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千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各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且应对参与期间的所有数额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在固定的地点(由于怕被发现先后转移了4个地方),运用统一的方式进行诈骗;其次,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各被告人按照分工不同,分为业务员、面试官、培训员、接警员等负责诈骗具体环节,各司其职,互相协作;第三,每天都会按照固定的分成比例领取相应提成。

综合上述几点,各被告人主观上明知该组织是通过虚假招工方式实施诈骗,客观上具体分工协作,紧密联系,应认定为具有共同利益的犯罪团伙,为共同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对参与期间的所有数额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中介套路深,择业需谨慎。据被告人交待,他们都在相关行业工作过很长时间,每个人都凭自己的本事“吃饭”,精通各自的环节,而且是“十个人唱一台戏,唱给一个人看”,被害人往往看不出破绽,报警也较少。而且他们会根据情况“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因此犯罪活动能持续较长时间而不被发现。而且他们在选择诈骗对象时,只要社会阅历浅的应届毕业生,碰到有社会经验的在第一关就不予录用。龚某坦言:“找工作时只要对方向你要钱,千万别交,肯定会有猫腻”。

毕业季即将来临,广大毕业生在找工作时,首先要找正规合法的职介机构。合法职介机构需具备职业介绍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三证齐全,工作人员佩戴资格证、上岗证。千万不要轻易相信职介机构的满口承诺,需让其提供用人单位的招聘委托书,以防虚设岗位、招而不聘现象或以测试费、服装费、培训费、工卡费、押金等各种名目向求职者变相收取费用。此外,尽可能直接与用人单位面谈,工作前先签订劳动合同。拒绝与工作正常收入不符的高薪诱惑,在求职前先对相关工作行情进行一定了解。

对一些大型的知名网络招聘平台来说,需严格审查发布招聘信息的相关公司资质,对求职者投诉可能涉嫌诈骗等异常情况进行跟踪监管,以免更多的求职者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