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气用事拦车 酿成惨重后果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_ 干文建 杨初易 发布时间:2020-04-17 浏览次数:800
近日,相城法院渭塘法庭审结一起朋友间因邀去酒吧喝酒未成而引发的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最终相邀者因严重身体损伤落下残疾,并花去数十万元的医药费;被邀者则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
王某某与黄某某系同事,2018年9月13日晚,在苏州渭塘一路段,王某某欲驾车离开。黄某某因要求王某某陪其去酒吧喝酒未果后,站在汽车前阻止王某某离开,随后爬上王某某所驾车的车头,并蹲在引擎盖上用双手扒住车辆前端雨刮器。王某某驾驶车辆行驶数十米后停下,后黄某某在车辆引擎盖上站起,王某某见状又加速向前行驶,黄某某因站立不稳趴在引擎盖上。王某某在行驶数十米后突然急刹车,导致黄某某从汽车引擎盖上跌落并受伤。黄某某伤后被送医救治,并经鉴定为重型颅脑损伤遗留左侧肢体偏瘫构成七级残疾,行开颅术构成十级残疾。
黄某某的损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经公诉机关指控,相城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事案件生效后王某某现在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底,黄某某起诉到相城法院,要求王某某及保险公司对其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其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在内合计4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非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故同案被起诉的某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作为有一定经验的驾驶员,在明知黄某某爬在其车头其驾驶汽车的行为可能会导致黄某某伤害后果的情况下仍驾驶汽车,且两次开停,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黄某某在相邀喝酒未果后采取非理性的方法,爬上车头,在王某某第一次驶停后又在引擎盖上站起,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并酌情认定王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黄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由王某某赔偿黄某某人民币34万余元,扣除垫付8000元,尚应赔偿33万余元。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
朋友之间的交流交往应友好、理性,遇事应沟通并相互尊重,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产生纠纷时,一定要冷静依法处置。本案就是因为沟通不成而采用了非理性的手段,最终酿成惨重后果,应从中吸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