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下午2时,缘起紫砂艺苑“傍名人”的诉讼、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宜兴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旁听区座无虚席,其中包括应邀参加旁听的9名来自紫砂艺术界的无锡市、宜兴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记者,这一切,都源自一场紫砂大师传人之争。

文化标志  紫砂壶人独具匠心

江苏宜兴具有得天独厚的泥料——紫砂,烧制的紫砂壶兼具极高的实用性和艺术性。紫砂壶制作者有职称等级之分,从最初的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到高级工艺美术师,甚至研究员级高级工艺美术师,其作品的价格也不尽相同,随着制壶艺人的成长,其作品也从最初的数百元,上涨到万元左右,甚至百万、千万不等。

宜兴紫砂壶的分类,有光壶(货)和花壶(货)两种。将自然界、动植物界的天然形态用浮雕、半浮雕等造型设计成仿生形象的紫砂被人们称为花货,而真正把花货推向巅峰的却是叫蒋蓉的紫砂女艺人。

蒋蓉,1919年出生于宜兴市潜洛村的一个紫砂世家,因家境贫寒,11岁即辍学随父学艺,此后便将70余年的人生全部奉献给了紫砂艺术。 蒋蓉的作品在中国紫砂工艺史上技术精湛,生动具真,别树一格,成为中国紫砂工艺史上第一位女工艺美术大师,曾任中国美术学会会员,中国工艺设计协会委员,江苏省工艺美术协会名誉理事。她一生创作了200多款紫砂原创作品,技术全面,尤以花货见长。

早年,蒋蓉创作的紫砂枇杷笔架被选入北京中南海紫光阁陈设,国务院为此颁发了证书。周恩来总理1954年出访时,在所带的国礼中就有蒋蓉制作的紫砂果品小件。

蒋蓉一生无子嗣,她年轻时便将姐姐的女儿蒋艺华收为养女,此后,蒋艺华便一直陪伴在蒋蓉的左右。1981年6月,蒋艺华以女儿的身份写入了蒋蓉的户口。

紫砂花货的创制,是蒋氏紫砂的骄人之处。身为蒋家人,蒋艺华也一直以花货艺术为奋斗目标。

诉讼起因  传人身份遭受质疑

宜兴丁蜀镇现有紫砂从业者一万人,蒋美珍是其中的普通一员,6月21日接到法院传票后,她一直心事重重。

起诉的人是蒋艺华,她以已故紫砂老艺人蒋蓉养女的身份,状告蒋美珍和美珍陶艺店打着“蒋蓉侄女”、“蒋蓉传人”的名号在线上线下进行宣传。在诉讼中,蒋艺华认为蒋美珍并非蒋蓉侄女,且与蒋蓉没有血缘关系,也并非蒋蓉紫砂壶艺的传人,未经同意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蒋蓉的姓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蒋美珍此前在宣传资料中自称是“蒋蓉侄女”,“自幼随姑姑学艺,得到蒋蓉的指导”。对此,蒋美珍解释说:“我在紫砂工艺二厂工作的时候,二厂和一厂只有一墙之隔,由于听村里人说我们和蒋蓉是宗亲,加上蒋蓉年龄与父辈相仿,所以有空便会到一厂去找蒋蓉求教,并称呼她为姑姑。”

蒋美珍也喜欢制作花器,她说至今对蒋蓉大师的指导理念印象深刻,比如“创作要到大自然中寻找灵感”,蒋美珍介绍,她的《荷花青蛙壶》、《荷塘月色》等作品都是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创作而成,她没有想到自己会卷入到一场官司之中。

在宜兴丁蜀镇,琳琅满目的紫砂店铺沿街排列,走进这些店铺,常能看到类似“顾景舟传人”这样的招牌,但这些招牌中有相当一部分经不起推敲,较为普遍的是自称某某紫砂老艺人的传人、弟子。蒋蓉作为一代紫砂老艺人,仍有一些紫砂从业者打着她招牌的在经营自己的一亩三分地。

“一些戏说紫砂的文章常见报刊,紫砂演义的故事没完没了,一介绍就无限夸大拔高,姓邵的说是邵大亨的嫡传,姓陈的说是陈鸣远、陈曼生的子孙……搞得玩壶人一头雾水,不知所措。”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会长史俊棠经常在公开场合批评紫砂界存在的不诚信行为,他坚持认为,“只有建立一套严格的评价体系,通过层层评选,才能真正成为这个行业的技艺骨干和领军人物。”

蒋艺华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1、停止使用带有“蒋蓉传人”字样的门头牌匾;2、停止以“蒋蓉传人”、“蒋蓉侄女”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包括停止使用“蒋蓉传人”、“蒋蓉侄女”字样的所有宣传资料等一切不正当经营活动;3、连续三日在《扬子晚报》、《新民晚报》、《宜兴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4、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维权费用67500和诉讼费。

“接到法院传票的当天,我们马上将店门前‘蒋蓉传人’的牌匾摘了下来,将有‘蒋蓉侄女’的有关宣传资料全部收了起来。”蒋美珍说,她意识自己确实错了。但她似乎坚持认为自己姓蒋,从家谱上来计算,是蒋蓉侄孙女辈,所以是蒋蓉的宗亲没错。

得知蒋美珍因虚假宣传被起诉的消息后,丁蜀镇紫砂市场一些打着类似“大师后代”、“某某传人”等夸大虚假招牌的店铺也纷纷做出了整改。这起案件尚未判决,但在紫砂界已引起不小的波动。

两大争议焦点  法院“一锤定音”

9月7日下午2时,案件在宜兴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原告蒋艺华及其代理人、第一被告美珍陶艺店经营者范福余及代理人、第二被告代理人出席了庭审,蒋美珍未到庭。

美珍陶艺店代理人辩称,原告并不是蒋蓉的女儿,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无权主张和蒋蓉相关的一系列权利。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两大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争辩:蒋艺华作为本案原告是否主体适格;两被告以蒋美珍是蒋蓉传人、蒋蓉侄女的名义进行宣传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蒋蓉大师生前一定没有想到,在其身后会发生“养女”状告“侄女”这样的事来。
    蒋艺华说,除了蒋美珍之外,如今还有不少打着蒋蓉旗号的紫砂从业者,这其中有一部分是家族的亲戚,蒋蓉在世的时候也多少默许过,也指点过这些亲戚的紫砂制作技艺。“我最容忍不了的是,不是侄女却打着侄女旗号的这种行为,所以我坚决要将官司进行到底,希望法院公正判决,以正视听。”蒋艺华态度很坚定,为此,她拒绝了被告方提出和解的想法。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蒋蓉生前在紫砂领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其姓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客观上会给市场经营主体带来额外的经济利益,具有商业价值,这种从姓名权延伸出的财产性利益可以被继承。原告蒋艺华与蒋蓉因收养而成立母女关系,该收养关系发生在我国收养法实施之前,符合当时的收养规定和习惯做法。蒋艺华作为蒋蓉的继承人,且从事紫砂壶制作销售经营活动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虚假宣传,被告美珍陶艺店明知蒋美珍与蒋蓉之间没有亲属、师徒关系,通过在经营场所门头显著位置突出印制“蒋蓉传人”的标识,以及在经营场所发行《美珍陶艺紫砂作品集》的行为对外宣传蒋美珍是蒋蓉侄女,技艺传承于蒋蓉的不实内容,构成向消费者对商品的生产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普通消费者没有便利的途径或方法辨别信息内容真假,容易被该虚假信息所误导。另一被告蒋美珍共同参与并实施上述行为,应共同承担责任。

美珍陶艺店在诉讼中已经拆除了门头“蒋蓉传人”的标识,但是美珍陶艺店仍然在正常经营,两被告未能证明已停止以其他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仍有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性。两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相关公众造成了误导,应当进行公告声明予以澄清。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11月13日,宜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美珍陶艺店与被告蒋美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以“蒋蓉传人”、“蒋蓉侄女”名义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蒋美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定;逾期不履行,法院将根据原告申请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蒋美珍承担;被告美珍陶艺店和被告蒋美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蒋艺华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0000元;驳回原告蒋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美珍陶艺店和蒋美珍立即履行了法院的判决内容,先是付清了赔偿款,继而联系《扬子晚报》刊登声明事宜。12月5日,《扬子晚报》刊登出蒋美珍的声明:“宜兴丁蜀镇美珍陶艺店与蒋美珍在经营活动中,曾以‘蒋蓉侄女’及‘蒋蓉传人’名义对外进行虚假宣传,给蒋艺华带来了负面影响,给相关公众造成误导,现登报予以澄清,并在此声明,本店及本人在未来的经营中不再以‘蒋蓉传人’、‘蒋蓉侄女’的名义进行宣传。努力回馈社会,弘扬紫砂文化。”

至此,这起因紫砂传人引发的诉讼终于完美收梢。“感谢法院为我们树立正义,守护紫砂市场的公正不是一个人的事,这起了一个好头。”蒋艺华对案件结果十分满意,对本案的审判长、宜兴法院民三庭庭长何利萍更是高度评价:“不忘初心,守望正义!”

案后余思

本案的判决结果,在震慑规范一部分别有用心之人行为的同时,也坚定了广大被侵权紫砂艺人维权的信心,有助于共建紫砂行业更为规范、健康、诚信的未来。

“关于紫砂壶的生产经营和收藏,谁拥有相对较多的相应知识储备,谁就有机会赢得话语权,在是非面前能够态度鲜明,准确判断。”当代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鲍志强先生表示。事实上,除了依靠法律维权、紫砂行业内部自律等手段重构紫砂健康的行业秩序外,通过普及知识,提高大众对紫砂的审美水平也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当多数人都能够发自内心地赏玩紫砂工艺,各种代工壶、假冒壶,各种“大师”、“名人”、“传人”华丽包装的行为也就自然而然退出市场了。紫砂艺术的鉴赏、传播和普及教育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