浴室洗浴本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但是要在浴室滑到,摔碎了随身的玉镯,这就会引起矛盾和纠纷。这不,近日在淮安区法院林集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个案子。

去年某日下午,赵某独自一人前往韩某经营的位于漕运镇的某浴室洗澡。该浴室在大厅的醒目位置标记有:“到店洗浴客人的贵重物品,请放于前台保管。”但赵某的玉镯因为佩戴不方便,就没有摘下并放于前台,而是随身佩带。赵某在浴室更衣时不慎滑倒,用手支撑时,将玉镯摔碎。赵某在事情发生后,要求浴室赔偿玉镯的损失10000元。而浴室的经营者韩某认为店堂告示已经明示,是赵某未遵守相关告示导致损失,因此不应承担相关损失责任。双方因为相关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赵某遂向法庭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赵某摔倒的原因是浴室更衣室地面水渍清理不及时所导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浴室更衣室内残留的水渍清理打扫不及时,导致浴室未能尽到应然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赵某在看到浴室内的店堂告示之后,未能按照告示要求将玉镯寄存在浴室前台,同样也存在过错,要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其经济损失25%的责任。被告何某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5%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性公共场所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近年来,淮安区法院审理了许多因经营者、管理者安全保障意识匮乏、设施管理不善等问题而导致多人因滑倒、绊倒、磕碰等原因致伤的相关案件,许多场所在承担赔偿民事责任后方始积极整改。相关经营者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将安全规范经营理念放在首位,避免类似的问题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