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究竟归谁管?法院判决“约定”为王
作者: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蔡燕 艾家静 发布时间:2020-05-13 浏览次数:851
最近,“抢公章”成为新闻热词,其实很多人在创业初期往往忽略了这个小问题,一旦股东之间闹翻,就可能使公司治理陷入僵局,甚至引发诉讼。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证照返还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公司要求股东归还公章的诉讼请求。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章程就是一个公司内部的宪法。”承办法官提醒,公司中谁有权保留印章及证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现实中应尽量通过章程明确,,或依股东间约定执行。
章程未载明,法人起诉股东要公章
高升公司成立于2015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持股40%;陆某持股60%,为公司监事。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中,均未明确负责保管公司证照、印章的具体人员。
之后,陆某作为甲方,与兴隆公司(乙方)、王某(丙方)、李某(丁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四方以现金方式出资入股,共同成立大华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和高升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
四股东具体分配为:甲方占34%、乙方占32%、丙方24%、丁方10%,各方共同签署的《公司合作协议》载明,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由陆某出任总公司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王某负责市场及运行,李某负责风控及催收,兴隆公司负责资金募集及产品设计等。后因各股东之间关系恶化,未再开过股东会、董事会,也未作出过其他有效决议。
“高升公司的控制权一直由陆某掌控,所有公章也由其掌管。”作为公司法人的王某认为,陆某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且在公司章程未明确的情况下,公章应该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行使职权,保管公司印章,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陆某归还。
法院判决:尊重股东内部约定
法院认为,公司证照及印章作为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表象,应归公司所有,由有权代表公司之人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授权保管使用。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公司章程中,未就证照、印章的保管主体做出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亦未就保管证照事宜形成过股东会决议,公司内部也没有印章保管的相关制度。
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保管公司证照及印章的有权主体,承办法官指出,王某虽在工商登记为原告高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本案系公司内部纠纷,应以公司及各股东内部确认的协议约定为依据。而四股东签署的《公司合作协议》约定,“陆某出任总公司董事长负责全面工作”,因此被告陆某有权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其占有、控制公司证照、印章合法有据。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证照及印章没有依据,所以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
【法官连线】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公章、证照等是公司的合法财产,公司对其公章、证照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司的公章、证照被他人无权控制、占有时,公司有权要求返还。
关于本案中原告高升公司主张的被告陆某应当返还公司印章和证照,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代表公司持有的问题,承办法官提醒,公司印章和证照的保管和使用,是公司内部事务,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亦属公司内部纠纷,应当首先尊重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有效决议文件的规定。因本案高升公司的章程未作具体规定,也未就公司证照的相关事宜作出有效决议,根据四名股东共同签署的《公司合作协议》,陆某作为高升公司董事长,有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其代表公司保管证照、印章并无不当,且高升公司也没未就陆某保管、持有公司证照有损公司权益作出证明,所以对原告高升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