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熟人社会已经或正在消亡,敬老爱老仅靠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完善对老年人权益的立法保护日益重要。针对现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定的不足予以完善,是保证法制统一、依法治国的必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保护老年人正当权益的有效手段。本文针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的不足及成因,从老年人特有权利以及家庭、政府和社会的职责等多个角度入手,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在立法方面提一些完善建议。

   

一、我国对老年人保护的立法不足

 

我国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散乱规定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继承法》、《婚姻法》、《宪法》等法律法规中,但是,由于时代背景的约束,出台时间的仓促,使得这些法律尤其是《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1、内容较为空泛,可操作性较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立法意义的角度评价是值得称赞的一部法律,但其内容有太多宣言式的语言。诸如第三十二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其实,人们更关心的是如何采取具体的措施来落实这些精神,人们更希望看到的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更明晰的措辞来确定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具体行为规范。

 

2、未能突出老年人的专属权益。作为一部特别法,对于那些在普通法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的内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可以不予规定。比如,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抚养的义务。这个内容在婚姻法中已经做了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因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规定就显得有些多余。相反,该法第十一条中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一规定在当时就被认为是该法的亮点,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它突出了老年人权益保护中特有的问题。

 

3、出现了立法时未能预见的新问题。这里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是,当初的立法突出了家庭养老的重要性,一方面的原因是,“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之类的传统观念依然在社会中有深刻影响,另一方面,家庭养老可以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但是,十几年过去了,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社会的人口流动性日趋加快,加上独生子女一代的成长,两位子女供养四位老人的局面日渐普遍,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养老模式已不能很好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之前的立法设计已经显得有些过时了。

 

二、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亟待完善以体现人权,适应法制社会和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

 

1、人性的需要。从古至今,中国就非常讲究“孝道”,所谓“百行孝为先”、“百善孝为本”,皇帝标榜“孝治天下”,选官则“举孝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被设想为“孝道”的最高境界。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向推崇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的孝敬,是出于内心的真情实感的,孝完全是发乎情,止乎礼。古代法律上把“不孝”列入“十恶不赦之罪”。《唐律•斗讼》甚至规定:“骂祖父母、父母者,绞”,“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

 

2、法制进步的需要。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加强老年人利益保护的立法是现代法制进程的总体趋势。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律科学发展到今天,已经积累了大量先进的成果,一些研究已经走在世界前列。法律以公平与正义为追求目标,我们应特别注意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法律来保护老年人的利益,既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我国法制进步的需要。

 

3、审判实践的需要。法律救济是道德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实践中家庭关系的案子多数要先行调解,双方秉持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协商,但也不排除有的家庭矛盾激烈最终对簿公堂,而留给法官的难题就是怎么判,而判决的结果无论最终是谁胜诉,法律层面的亲情关系也基本已经破裂,后续的执行难度可想而知。此外,老年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得司法实践中案件也有上升的趋势,成为加强有关老年人的立法保护的推进点。

 

4、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需要。为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加强保护老年人权益的立法完善是实实在在的保障。让老年人了解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显得尤为重要,通过一系列的保障让老年人安享晚年是我们每个法律人应尽的义务。

 

三、老年人权益保护措施的立法完善

 

1、明确规定老年人的特有权利

 

1)基于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城乡分割、地区分割、人群分割的特点,建立制度相对统一、责任明确、分担合理、互助共济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多种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在内容、保障、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协同配合,以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筹资层次,缩小保障水平差距,最终实现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为参保人提供便利、效率更高的基本保障,实现全体居民“老有所养”的基本目标。

 

2)通过整合现行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全面覆盖老年人的医疗保险制度,或直接建立围绕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有基本医疗保险和针对老年人慢性病大病的补充医疗保险所组成的双层保障的老年医疗保障制度。尽量使每一个老人都得到平等的医疗救助权,让老人看得起病,颐养天年。

 

3)明确规定各级部门在解决老年人住房保障问题上的责任手段和相应措施,并尽快制定住房保障法,用法律规范政府部门的行为,对住房保障不力的行为应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把住房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住房保障基金,帮助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改善住房条件,使其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2、完善家庭保障职能。在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家庭在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中,仍然是必不可少并且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法律修改时,除了完善原有规定外,还应当注意解决一些新问题。20111月,江西省出台的江西省老年人权益保护条例,就对时下的啃老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全面保护了老年人的受养权,这是法律回应现实的必然要求。此外,家庭照料应更主要得基于情感上,即所谓的精神赡养。还有像精神赡养如何实施,它的法律责任应当如何确定等问题,在法律修改时都应当做出明确规定。

 

3、强化政府部门责任。政府必须担负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理清各级政府在这一过程中的分工,进一步明确主管老年工作的部门和机构,将老年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编制老年事业的专项规划。另外,政府应增加对老年人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减轻家庭为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提供经济帮助和支付医疗费用的负担。

 

4、保障社会组织的功能。可以在现行制度上加入如下规定,对于社会上出现的养老机构,法律应当明确其设立的标准,应当达到的服务水准,以及出现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如私人若设立养老院,其法律地位如何,政府可以给予怎样的补助,申请补助的程序如何进行,以及建立私人疗养院在某些情况下政府能给于怎样的豁免。

 

5、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 应将现行法律规定的以家庭养老为主弱化为家庭、社会共同养老,在全社会推行、提倡孝道,防止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

 

其次, 加强对老年人婚姻自由的保护。老年人再婚难也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老年人子女往往因为经济因素或所谓的怕别人认为自己不孝而对老人再婚百般阻拦, 甚至是刁难, 法律应对老人再婚强化保护。

 

再者,加强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 包括完善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