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钱不用花,只要注册一家公司,倒手转卖就能赚一笔。生活中高某、董某就遇到了这样的“好事”……

2019年12月间,高某偶然在朋友杜某那得到一个挣钱的“门路”,只要自己去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再将公司信息转卖给他人,就可以获得3000块钱的好处费。高某一听颇为心动,虽然了解到将公司信息卖给他人是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但是这种操作简单又来钱快的方式,贪心的高某还是决定铤而走险。

根据杜某的指示,高某先后注册了4家公司,后又去银行办理了对公业务。为了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核,高某租了间办公室并挂上了公司门头,以此蒙混过关。之后,高某便将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卡等一并交给杜某。

高某的朋友董某也以同样的套路,先后注册了四家公司,并将公司信息转卖给他人获利。不久事情败露,2020年2月,高某、董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经公安机关讯问,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至案发,高某提供的个人信息被用于诈骗数额55万余元,董某提供的个人信息被用于诈骗数额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董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将以自己名义成立的公司账户信息提供给他人,应以诈骗犯罪共犯论处。鉴于二名被告人系帮助他人实施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二名被告人均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说法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其关键环节是转移赃款。犯罪分子为顺利转移赃款,通过黑色渠道高价收买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资料等“四件套”以及对公银行卡、U盾、法人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公章等“八件套”。而一些人员为获取不法收益,以个人名义开通银行账户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这是当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断卡”行动打击的重点,依法应予严惩。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保护好个人信息,切忌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出售个人信息,发现相关违法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