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但交货日期仅笼统载明“分批交货”,后因此产生纠纷,承揽方要求定作方支付拖欠货款并退还定金,但后者认为前者延期交货造成损失在先,拒不付款。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定作合同纠纷案依法审理认为,承揽方交货确属延期,定作人可没收保证金,但损失自行承担,最终判令被告定作方支付原告承揽方货款15万元。

2018年5月,太阳公司与银河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前者负责提供标准,后者负责生产,为确保产品品质与交期,银河公司需支付太阳公司5万元作为保证金,在不出问题的情况下,6个月内退还。之后,根据双方多次邮件及微信商议,对于货物的交付分两批:一批备注“先做”;另一批备注“等图纸”。

到2018年7月中旬,太阳公司向银河公司发送邮件称:“5月给贵司的订单,贵司两次给出生产排程计划,但最终均未达成,现因交期严重延误,造成损失3万元。”自此,太阳公司没有再向银河公司支付过货款,也没有退还保证金,于是银河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保证金的支付和15万元货款均表示没有异议,且一致确认《合作协议》已实际解除。“我们无需退还5万元,”被告太阳公司辩称,保证金的作用是保证原告银河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的品质与交期,但实际生产中原告交期严重拖延,被告有权没收保证金。对于15万元货款,被告认为应扣除因原告交期延迟造成的运费损失3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银河公司是否迟延交货导致交期延误,以及运费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承办人表示,首先,原告银河公司确实存在迟延交货的行为。“虽然在整个磋商过程中,双方并未明确一个确定的交期,但从双方微信磋商的过程中可以看出,原告给出过两次生产计划,且原告能给出生产计划,可见被告已提供图纸,可以正常加工出货,但从被告发给原告的邮件中可以表明,两次都存在交期延误的情况。”因此,根据双方协议,被告没收原告的保证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在没收原告保证金的前提下,运费损失则应由被告自行承担。“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是合作协议,在此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占主导地位,对于产品的图纸、加工工艺、产能情况和销售渠道,应做到了然于胸,对合作商的生产能力也应心中有数。”但本案中,被告并未对原告是否能做到按期出货进行调查。承办人进一步指出,“也就是说,原告公司不能按期出货,给被告造成损失,应当在被告的预想范围之内。”再者,合作总是有成功或失败,但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并未对合作中出现的损失如何承担作出约定,因此,延迟交货而导致的运费损失应当主要由被告承担。

“虽然原告也应当负部分责任,”承办人补充说,但作为承揽方,其承担的工作只是加工的环节之一,且已因为交期延误而被没收5万元保证金,在《合作协议》未对运费损失承担进行约定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承担运费损失的主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于是最终判决如上。

【法官连线】法院可通过梳理时间节点和磋商经过确认交货日期

合作协议纠纷案件中,双方未对交期进行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证据梳理案件时间节点和合同双方磋商的案情经过来确认是否存在交期延误的情形,以及是否导致一方违约。在存在交期延误的情况下,定作人没收承揽人的保证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在没收保证金的前提下,迟延交货而导致的运费损失应当由定作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