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为事故受害人垫付了抢救费,可基金垫付的钱迟迟未获偿还,某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人,将该事故肇事者夏某及受害人近亲属朱某诉至法院。

2017年8月17日,夏某驾驶摩托车遇有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两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蒋某受伤并于同年9月死亡。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蒋某承担次要责任。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无力承担抢救费其亲属朱某向原告申请垫付救助基金,并出具承诺书,承诺获得赔偿优先返还垫付的基金,后经基金审核同意为蒋某垫付了抢救费2986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业务的管理人,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并及时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是其法定职责。夏某与受害人蒋某发生案涉交通事故后,朱某为其亲属即受害人蒋某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原告根据救助政策为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29865元,原告应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被告夏某承担本案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就该笔垫付款法院判决由夏某承担80%,由蒋某近亲属朱某承担20%。

法官提醒: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是对受害人予以及时抢救救助。因此救助基金偿还义务人应及时偿还,使救助基金得以循环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