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谩骂损人名誉 被判登报道歉
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李倩 发布时间:2018-01-04 浏览次数:528
肖某某出售房屋给李某某,2017年8月28日晚双方就房屋过户事宜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自称是中介的陆某某介入,陆某某在肖某某小区口头称肖玉芬“诈骗”,并要求李某某一方报警,李某某一方报警后民警处警,现场有小区居民围观。
张家港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某对无端指责肖某某“诈骗”,以不当言论对肖某某进行公然辱骂,在小区范围内造成一定影响,使肖某某的心灵蒙受了耻辱,符合侵犯名誉权的全部构成要件,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陆某某同意登报并向肖某某赔礼道歉,说明陆某某也认识到自己言语上的错误,肖某某诉请登报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陆某某在房屋买卖协商过程中,口头无端采用“诈骗”的词语对肖某某进行了辱骂,给肖某某精神受到一定损害,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肖某某提供的门诊病历显示初步诊断系“焦虑状态,高血压病”,不能证实该就诊行为系陆某某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对肖某某诉请被告精神损害费及医疗费2万元,张家港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二是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三是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四是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