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因公交司机不按其无理要求停车,竟不顾车上其他乘客安危,抢夺方向盘,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构成刑事犯罪。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2019年5月中旬,年过6旬的葛某拎着一个蛇皮袋踏上某路公交车,出于安全考虑,司机徐某询问葛某蛇皮袋里装的什么,葛某未予回应并径直走到公交车后排坐下,倒是葛某身后上车的一个老头随口说了一句可能是他偷的鸡,之后徐某隐约听到葛某说蛇皮袋里装的是打算拿到晨阳修理的电饭煲。徐某见乘客都已坐好,便驾驶公交车出发,在行驶途中,徐某听到葛某嘴里骂骂咧咧,情绪很激动。骂了一会儿,葛某走到徐某身边让徐某停车报警,徐某说有纠纷可以去派出所协调,葛某却说在车上产生的纠纷,徐某必须负责,不报警就不让徐某开车。徐某一直劝解葛某,但并未按葛某要求停车报警,葛某见状开始怒骂徐某并拉拽安全门,想进入驾驶位置,徐某告知葛某的行为违法,并进行劝阻。此时葛某已情绪失控,继续摇晃安全门并开始抢夺、摇晃方向盘,此时车子已走S型路线,所幸徐某一直紧握方向盘,后控制车辆将车停在路边。因为徐某的妥善处理,未造成车上物品损失及人员伤亡。因葛某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检察院以葛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其行为不仅对同乘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也危及到了社会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葛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遂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了提升公共安全,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官提醒,公交车作为公民出行的基本交通工具,司机的安全驾驶关乎每位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乘客应做到文明乘车,如有妨害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