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合同时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的行为应谨慎,否则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就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2017年9月,小红为经营需要向闺蜜小冰借款,很快小冰就通过网银转账打给对方10万元。二人约定还款日为2018年1月1日,但到期后小冰屡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本有理有据的一件事情,却因为双方在合同中的一项约定起了变数。“我们在接案后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原被告主体是适格的,也有具体的诉求与事实理由,但对于管辖权的确定并不是很明确。”

承办人表示,起诉人小冰向虎丘法院提交的管辖权依据,是双方在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的关于管辖法院的条款:“若甲方(小红)违反约定,乙方(小冰)可到乙方所在地法院即虎丘区人民法院起诉”。而经查,起诉人小冰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临泉县某地。“我们通过与小冰谈话也了解到,她的实际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虎丘区,是因为其当时的工作场所在虎丘区,便约定了一个利于己方行使诉权的管辖法院即虎丘区人民法院。”

于是,本案立案受理的争议焦点就在虎丘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承办人指出:首先在合法性上,无明显证据表明起诉人在借款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双方借款合同也未违反公序良俗,同时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也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在合法性上应予以认可。其次,对于双方约定的意思表达是否足够清晰明确,承办人表示,合同约定的是“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然后将“乙方所在地法院”阐释为“虎丘区人民法院”。而事实上,乙方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属于苏州市虎丘区,系其误以为自己工作所在地也可以称作“乙方所在地”,其意思表示并非为法律意义上的所在地,而工作所在地与双方纠纷的产生没有实际联系,所以双方合同中对于管辖的约定应属无效约定。

综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承办人告知起诉人小冰可向其住所地法院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亦可向被告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法律释明后,起诉人仍坚持向虎丘法院起诉,遂依法裁定“对小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连线法官】管辖约定无效  起诉人仍坚持起诉则不予受理

民间借贷纠纷实系合同纠纷,合同双方之约定管辖法院行为属自治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然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合同中所约定管辖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则合同中该条应属无效,双方所约定之法院亦无其他管辖依据情形下,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仍坚持起诉,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