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异夫妻中,如果一方不许探视孩子,那么另一方就以拒付抚养费用来“报复”。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的行为都有不妥当的,离异夫妻应当从保护孩子利益的角度,妥善处理探视权纠纷和抚养费纠纷。

 

张峰与李华于201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儿子张小峰由张峰抚养至18周岁,李华按每月450元向张峰支付抚养费;李华每周可探望儿子一次,具体探视时间由双方商定。调解协议生效后,李华按期支付了2011年度的抚养费,但2012年的抚养费直到今年11月份分文未付。于是,张峰向吴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李华支付2012年抚养费5400元并负担执行费。

 

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启动涉少案件执行绿色通道,迅速展开财产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华名下有银行存款足以支付本案执行款。但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法官没有直接强制扣划存款结案,而是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李华称,其之所以不付抚养费,是因为张峰阻止其看望孩子。而张峰承认,因为怕李华探视影响到孩子的学习,所以才不让李华探视孩子。

 

对此,执行法官从儿女亲情、法律强制性给李华讲道理、释法理,使其明白对方不许探望孩子并不能成为不付抚养费的理由,使其认识到支付抚养费是其义务。同时,执行法官向张峰解释了我国法律关于探视权的有关规定,告知其作为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否则对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过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张峰当场表态,以后会积极配合李华行使探望权,而李华当场全额支付2012年度的抚养费5400元,表示以后会按时支付抚养费。至此,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未经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而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抚养费纠纷与探望权纠纷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方拒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并不能成为另一方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但另一方有权提起探望权之诉,通过法律维护自己探望子女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