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均按时还款 银行提前收贷被驳回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曹欢欢 发布时间:2018-04-23 浏览次数:436
每个月都按时支付利息,却被银行起诉要求提前归还全部贷款。近日,吴江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17年9月29日,某银行与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今年1月,该银行将公司起诉至法院,以公司未承担双方签订的其他保证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为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公司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经查,该公司确于每月20日按时足额支付借款利息,在本案中无任何违约行为。原来,原被告之间早有纠纷。在2017年7月时,该银行就曾起诉被告公司,要求被告公司作为另一公司借款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该案目前尚在审理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关于贷款提前到期的约定有效,原告银行亦无权据此宣布其与被告公司之间的贷款提前到期。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签订于2017年9月29日,而原告在2017年7月26日已将被告公司起诉至法院,即原告在发放本案贷款之前早已认定被告公司存在未履行其他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原告仍与被告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实际发放相应款项,其后又以此为由宣布被告公司构成违约,要求提前收贷,原告的行为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银行宣布案涉贷款提前到期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