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14日下午,宜兴市公安局宜兴开发区派出所发现了二名盗窃摩托车嫌疑人,并立即进行了跟踪侦查,在溧阳市某镇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一名嫌疑人被当场抓获,另一名嫌疑人朱某逃跑。后警方对该嫌疑人逃跑路线进行搜查,在野芦苇地里发现了已经身亡的盗车嫌疑人朱某,其手中握根电线裸线。

 

620日,溧阳市公安局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为该无名男子符合电击死亡。事故发生时死者手握的电线系农灌线,共有三根,电压为380伏特—400伏特,其中一根脱落在地。于是,朱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溧阳供电公司及某村委告上了溧阳法院。

 

庭审中,原告朱某的父母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丧葬费20252.5元,按照江苏省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六个月。2、死亡赔偿金526820元,按照江苏省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年并计算20年,并提供朱某的暂住证予以证明。3、精神抚慰金50000元,按照朱某经常居住地精神抚慰金标准计算,合计597072.5元。

 

两被告认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过高,并提出该线路为普通用电,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公司认为电击不是死者死亡的唯一原因,可能有其他死亡原因,但其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未申请鉴定。被告某村委提出,按照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国家经贸委批转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该农灌线路已经移交给电力企业,即被告供电公司,由电力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被告供电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两文件要求乡镇将其资产自愿移交、无偿划拨,被告某村委并未对该资产进行移交,同时该资产一直由被告某村委进行维护和管理。

 

溧阳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死者朱某被电击死亡,两原告作为其父母,有权获得赔偿。涉案农灌线属被告某村委所有,由某村委进行管理维护。被告某村委称已将该线路资产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给了被告供电公司,但未提供其实际移交的相关证据,故被告某村委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某村委对该线路疏于管理和维护,导致朱某触电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朱某非正常通过事发区域,在逃避抓捕过程中降低了自身的注意力,增加了自身的危险,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其计算方式和标准均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法院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按相关规定,法院认定为3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为577072.5元,应由被告某村委承担70%赔偿责任,即403950.75元。

 

最后,溧阳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溧阳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合计577072.5中的70%,即人民币403950.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