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月,王女士看中一套房子,随后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于当日交了1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房子交付日期为2011930日。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要继续履行。如逾期超过90日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也就是可以退房。

 

到了2011930日,开发商没有交房。一直等到当年1230日,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王女士一怒之下向开发商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退房。开发商当然不同意,向王女士发出交房入户通知逾期收房通知。就退房一事双方发生严重分歧,王女士诉到法院。

 

王女士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期是2011930日前,逾期不得超过90日,也就是说,最后的交房期限为20111229日。超过1229日的,买房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即退房。

 

而开发商称,早在20111229日就向王女士寄出了交房入户通知,应该是赶在逾期90的最后一天交了房,因此王女士不可以据此退房。

 

可在法庭上,开发商提供的寄件单是自行打印件,并没有提供原件。因此,王女士认为,这个证据有瑕疵,根本不能确定其准确的交付日期。同时王女士通过邮局查询的结果显示,这封邮件的交寄时间为“20111230日下午1652分。这说明,开发商的交房日期已超出了90日的期限。另外,王女士还提出,法律上规定的履行交房手续是指办理相关的一系列交接手续,如验房、领取钥匙、让住户当面签收等,而开发商向邮局递交入户通知,不能算作其履行交房手续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商品买卖合同后,应当在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期限90日内交房,现在直到约定违约的最后一天(1229日)才发信函通知业主交房,而且开发商也没有提供发信当日王女士收到该通知后可以领取钥匙的证据,说明开发商已经违约在先。因此,购房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解除,并判令开发商在10日内归还所有购房款并支付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