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奉献款”是还债还是殡葬 受托人是否完成托付?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 孙锡超 发布时间:2020-08-31 浏览次数:831
句容一男子梅某系基督教信徒,今年4月份,其因病情严重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生病期间,其所在的教会通过爱心募捐,为该男子募集了“爱心奉献款”7万余元。男子死亡后,其父将募集来的资金大部分用于该男子治疗和处理丧葬事宜,余下未使用的钱款,男子父亲全部又捐给了教会。得知这一钱款使用情况后,男子岳母找到男子父亲,认为其违背了委托约定,教会捐赠款应该用于偿还男子银行信用卡债务,而非其他花费,对方未按约定使用委托款,应将该7万余元返还。对方则辩解称,教会召集会员募集款项的目的是用于信徒的医疗费和丧葬费,是基于信徒突发疾病去世的同情,对信徒父亲丧子后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和料理后事的一种帮助,而非用于归还按揭贷款,遂不同意返还。双方争执不下,男子岳母于是将“亲家”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委托款。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委托合同纠纷。
认定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于是判决驳回委托人的要求受托人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梅某与王某系夫妻,原告李某系王某母亲,被告梅某大系梅某父亲。原告李某和梅某均为基督教信徒。2020年4月份,梅某因脑干出血,经南京明基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4月份,被告出具收条两份,内容分别为“今收到教堂‘给李某’奉献款计壹万玖仟伍佰元整(¥19500元)”,“收到教堂‘给李某’爱心奉献款计伍万陆仟陆佰贰拾元整(¥56620元)”两份收条中“梅某大”均为被告本人所签,其余内容均由朱某书写。
被告提交医疗费发票两张,发票载明现金支付26016.39元,被告向南京市殡葬管理处支付3465元,向南京市秦淮区随缘殡葬服务中心支付13145元,上述款项合计42626.39元,被告陈述上述款项均来自涉案的76120元中,扣除被告给付教会的6000元,余款用于梅某的丧葬费用。
审理中,原告申请证人朱某、许某、吴某出庭作证。朱某陈述教会人员分别于2018年4月14日、4月15日募集10000元、17600元用于给梅某治疗,4月25日原告退还5000元,4月28日原告在部分教会人员的见证下将其自带的76120元给付被告。关于款项用途,朱某和许某表示原告明确告知被告款项用于归还梅某的信用卡债务,吴某陈述不知道。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陈述其委托被告偿还梅某的信用卡债务,但仅有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朱某、许某的证言予以证明,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证人朱某、许某、吴某关于款项来源、交付经过等细节存在多处自相矛盾和相互矛盾之处,无法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径行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原告亦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委托款76720元,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