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买房人楚宏向徐州市鼓楼区法院申请对一起因出卖房屋后反悔而引发案件的强制执行,要求卖房人郑军给付房屋涨价导致的损失赔偿及购房款共31.4万元。

 

2010115日,郑军以其父郑某名义与楚宏签订了一份卖房合同,约定郑父将本市某小区3号楼某室住房出售给楚宏;因为这处房屋是郑父以原居住的房屋拆迁补偿产权交换而来,双方又签订书面房屋产权补偿及安置协议, 约定今后拆迁安置所产生的任何补偿款均为楚宏所有,定销房与拆迁房的房款差价、上房、过户费用也都由楚宏承担。之后楚宏向郑军支付了购房款117500元。当年9月楚宏又交付了定销房与拆迁房的房款差价为235608元和房屋契税2356元。

 

一年多后徐州房价上涨了许多。2011725日,郑某夫妇将儿子郑军和楚宏一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郑军、楚宏签订的卖房合同无效,理由是郑军和楚宏签订合同时,郑某夫妇对该房的转让并不知情。法院以郑军对郑某夫妇的财产无权处分为由,最终判令郑军和楚宏签订的合同无效。

 

楚宏认为自己交给郑某的房款117500元、交开发商的定销房与拆迁房差价款235608元以及房屋契税2356元,郑某都应退还自己。楚宏还认为由于没买成郑某的房子,致使自己错失了当初在别处买房的机会,现在再买房要掏更多的钱,这种损失也应由郑军赔偿自己。于是楚宏于今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郑某退还上述款项买房时与现在房屋价值的差价。

 

郑某同意返还楚宏的购房款、拆迁房差价款,但认为在与楚宏签订卖房合同时,楚宏是知道郑军没有代理权的,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楚宏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郑某为证实楚宏的实际损失,申请对诉争房屋的现今市值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某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屋价格已上涨为556600元。

 

法院认为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案中楚宏所付房款、实际交纳的契税及买房时与现在房屋价值的差价损失,郑某应当赔偿,但楚宏对这些损失的产生也存在过错。双方签订的住房合同中载明“如果郑某不履行以上约定由郑军承担一切后果”,本案郑某与郑军是父子关系,考虑郑军与郑某的身份关系容易使买房人误认为郑军有代理权之因素以及郑军在协议中承诺关于造成损失责任由其承担的情节,法院认定郑军对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存在的过错相对较大,对其给楚宏造成的损失应承担70%的责任。因此,郑军应赔偿楚宏损失为19.69万元。

 

判决后郑军不服,上诉到徐州市中级法院;经中院调解,楚宏同意郑军总计给付数额为29.8万元,且如果郑军不能及时履行义务,楚宏仍可以按照一审判决的31.4万元申请强制执行。(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