聪明反被聪明误!原告隐瞒被告身份信息提起诉讼被处罚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陆兰兰 发布时间:2020-07-08 浏览次数:866
2020年6月29日,如皋法院民一庭钟文审判团队向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郭某宣读了司法处罚决定书。
因郭某故意隐瞒被告利某身份信息,如皋法院对其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罚款2000元,并告知其申请复议的权利。郭某当庭表示,愿意接受处罚,不申请复议,并于当日到本院立案庭缴纳了罚款。
郭某与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某向本院提起诉讼时,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上没有被告的身份信息。开庭当天,原告当庭提交借条原件时,法官发现借条原件上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与原告诉状上提供的户籍信息不一致。经询问,原告承认,被告利某系如皋人,现已落户上海,自己不想到上海法院去诉讼,复印借条时就故意用白纸挡住上面的被告身份信息,诉状上提供的也是被告原籍地如皋的家庭地址。
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上列明的利某住所地与其身份证所载明的住所地不一致,且与利某的经常居住地亦不一致,本院依据郭某提交的送达地址向利某原籍地进行了邮寄送达,导致送达错误,当日无法开庭。
合议庭讨论后认为,如不对郭某故意隐瞒利某身份信息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将变相鼓励或者放纵当事人不遵守诚信,导致滥用诉讼权利和造成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经院领导批准,对郭某故意隐瞒被告身份信息的行为予以处罚。
处罚后,法官向原告郭某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利某的住所地在上海,合同履行地未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接受货币一方郭某所在地为如皋,可以认定合同履行地为如皋,据此如皋法院依法可以受理此案。郭某向法庭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立即缴纳了罚款。这真是“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