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为发生在车间里的车祸负责?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沈洁 发布时间:2019-04-02 浏览次数:896
在很多大型的制造型企业厂房内,通常会有大量的原材料、产品运送的车辆、叉车等交通工具,再加上人员的往来,所以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可一旦发生车祸,不同于普通道路上的责任认定,该由谁来为事故担责呢?
庄丽和张华均是昆山某塑料粉末有限公司的员工,2017年7月的一天,由张华驾车俩人去城杰机电公司送货。在城杰公司的厂房里,庄丽下车行走,张华则驾车正常行驶,城杰机电厂房内的一辆叉车突然倒车,撞到庄丽,将其挤压至叉车和张华驾驶的汽车中间,造成庄丽耻骨骨折、下支骨折畸形。后经医院治疗康复,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同时对庄丽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了鉴定,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因为多次协商无果,庄丽便将城杰公司、张华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城杰公司认为庄丽与张华均系昆山某塑料粉末有限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是为公司送货,系履行职务行为,所以本案遗漏了赔偿责任主体即塑料粉末公司。原告与张华在送货过程中,一直在聊天,未注意身边的环境,车间内是叉车的作业区域,不允许外来车辆开入,故庄丽与被告张华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华则表示,该起事故赔偿责任应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被告保险公司声称,由于被告张华延迟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时间与接警记录时间不符,需要对事故当时的事实进行核实,并确定相应的各方责任,同时,事故发生地在厂区内作业现场,应定性为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根据警方出具的接警记录可以明确当时铲车是在倒车的过程中撞到了原告,比照道路交通法的事实条例相关定责原则,机动车倒车发生的事故,应由其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根据庭前出示的现场视频,庄丽在厂房内未按厂方的安全规定行走在作业现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张华驾驶的车辆承保的是家庭自备用车,在事故发生时却在为塑料粉末公司运送货物,存在改变性质的情形,增大了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根据保险法及商业险保险条例约定该情形应向保险人作出书面通知,否则保险人不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其有权要求事故责任者承担赔偿义务,庄丽各项损失共计198988.42元。案外人凌某某操作的叉车是在倒车的过程中撞到了原告,比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相关定责原则,机动车倒车发生的事故,应由其承担主要甚至全部的责任,凌某某系被告城杰公司员工,事发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根据事发时的实际情况酌情认定被告城杰公司应承担本起事故60%的责任。庄丽在正在作业的厂房内行走时疏于观察周边环境,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认定其需要承担25%的责任。被告张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车间内行驶,通过叉车身后的狭窄区域时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亦存在过错,需要承担15%责任。张华所驾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本案事故虽发生在厂房以内,但是与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并无本质区别,虽然交警部门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保险人仍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官说法:公民的人身权、健康权是基本民事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健康权等,均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虽然不是发生在公共道路内,即普通民众理解的“交通事故”,但仍属于“车撞人”的事故,保险公司并不能因此而免除所有责任。同时,作为雇佣者、生产者应该加强管理,提高注意力,切实维护生产秩序。(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