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法院在审理薛某与李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时,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原告薛某作出30000元的罚款决定。

原告薛某于2021年6月7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某公司与丁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7月22日,如皋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起案件,薛某在庭审中陈述,被告一分钱本息都没还过。在承办法官多次释明虚假陈述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后,薛某仍坚持否认被告偿还过借款。

8月24日,如皋法院组织第二次庭审,在被告李某提供其向薛某转账的20万元银行流水后,原告薛某才承认被告确实偿还过部分款项。

薛某在庭审中故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依法应予处罚,为此,如皋法院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诉讼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真实情况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虚假陈述行为不仅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严重破坏司法秩序和社会秩序。如皋法院将继续秉持对虚假诉讼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惩治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切实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