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在车损险范围内理赔后,是否有权向对方的保险公司进行追偿?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一审法院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车辆损失2000元,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车辆损失1800元。

被告陈某驾驶半挂牵引车在太仓市境内沿204国道与案外人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某负全部责任。小型轿车经定损,维修工料费3800元,后原告向徐某支付3800元。另查明,小型轿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法院认为,徐某就其名下车辆向原告投保车辆损失等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原告向其理赔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徐某请求赔偿的权利。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本案的交通事故系因被告陈某的侵权行为所致,且被告陈某负全部责任,故应当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因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了交通事故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1800元由侵权人即被告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机动车事故时,应当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