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有风险,合同签订要规范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 翟艳伟 发布时间:2021-09-13 浏览次数:1112
日前,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对于是自主理财还是委托理财争执不下。
2019年4月,朱某向严某介绍了一款境外平台的理财产品,承诺利润丰厚、进出金均安全自由。严某请朱某帮其注册理财账户并先后向朱某转账7万用于购买相应理财产品。后严某发现平台无法解约和提现,多次找朱某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返还投资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朱某向原告严某介绍该款理财产品,于2019年5月帮原告在平台注册投资账户并投资了5000美元数字货币购买了相应理财产品。2019年8月,原告向被告转账人民币3.5万元后,被告朱某将已注册的账户信息变更后交付原告严某,由原告自行操作入金、提取利润、出金。2019年11月,原告严某感觉投资收益可观,决定继续认购配套理财产品,向被告转账人民币3.5万元,被告遂从自己在该平台的投资账户向原告投资账户转账5000美元数字货币。2020年1月,该平台的投资账户无法进行解约和提现。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也不存在口头委托理财的意思表示,被告朱某仅是向原告严某介绍理财产品。其次,原告在平台开立的投资账户由其自行操作、控制,是否进行投资或追加投资、购买何种理财产品均是由其自主决定。再次,原告在平台投资期间,所得利润收益也均由其自行享有,被告并未收取任何费用。故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告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的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随着经济发展,市场上充斥着各种理财产品及花样繁多的投资宣传。尤其在丰厚利润承诺的诱惑下,有些人盲目投资而未签订有效合同,一旦出现问题,则可能血本无归,追悔莫及。在此提醒,理财有风险,合同签订要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