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日晚10时许,李某某一家三口来到某二十四小时营业的餐厅吃饭,因临近深夜,店内客人稀少,店家便将餐厅移门拉下一半,客人需要弯腰低头方能通过。李某某女儿李某欣(十二岁)在弯腰低头通过移门时不慎撞到了旁边的椅背,恰巧碰到眼睛,导致左眼九级伤残。李某某遂将某餐厅告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餐厅在其营业场所的营业时间内将店内移门下拉至很低的位置,并紧邻移门放置桌椅,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增加了顾客就餐时的安全隐患,被告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保护义务,李某某夫妇作为成年人,在进入餐厅时理应发现入口处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提醒子女以保护其免受侵害。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某餐厅对原告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诸如饭店、酒店、商场、超市等服务不特定人群的社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其经营场所中的安全隐患及危险情况要及时消除甚至杜绝,以保障群众避免受到损害。同时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家长也要尽到保护义务,避免孩子身心健康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