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被风吹落 砸中百万豪车
作者: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王蕊 发布时间:2018-03-08 浏览次数:451
树个广告牌,本来是为了招揽生意,增加收益,却不想一场风,被吹走了2万多元。近日,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广告牌坠落引发的侵权案。
原告刘某应邀到朋友家作客,到朋友家附近后,将自己的保时捷汽车停在路边停车位后,下车刚走几步远,只听“哐当”一声,扭头一看,顿时傻了眼。原来,自己停车位的上方有一个广告牌坠落,正好砸在自己的车上。刘某庆幸还好自己已经走开几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恼的是,这一下还不知道要修多少钱。经查看,原来是朋友家门口一家汽车修理厂的自树的广告牌,与该修理厂交涉未果后,刘某只能自行先到4S店进行修理,共发生修理费用2万多元。修理后,刘某又多次找到汽修站协商,均遭到拒绝。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修理费用。
庭审中,汽修厂负责人辩称,原告汽车所停车位不属于被告公司所有,没有管理义务,且受损汽车修理中有些更换和拆装的部件并非广告牌砸坏,没有必要更换和拆装。因为广告牌是铁片,只是风吹滑下来的,因此车顶行李轨道、雨刷器刮片以及雨刷臂都是不需要更换的,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广告牌作为被告汽修公司所有的悬挂物,其疏于管理,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致广告牌脱落砸坏原告停在楼下的车辆,造成车顶及车身侧面受损,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车辆所停车位不属于被告公司,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且即使车位不属于被告公司,涉案车辆确为被告所有的广告牌所砸,被告亦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受损车辆部分更换和拆装的部件没有必要,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被告应对此事件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被告汽修公司一次性全额赔偿原告刘某所有车辆修理费。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