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此为股东知情权。2018年5月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

A公司为B公司股东,A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B公司向其提供股东会决议、会计账册等。B公司则辩称其自始至终同意A公司按公司法规定查阅股东会决议、会计账册等,只是A公司在收到复函后自己不行使权利,现起诉到法院,是A公司使双方徒增诉累且浪费司法资源。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原来,A公司曾于2018年2月份派其员工手持介绍信到B公司处要求查阅并复制相关材料,B公司称无法确认介绍信的真实性未将相关资料交予查阅和复制。之后A公司书面要求B公司提供查阅信息,B公司复函说明“在未收到贵公司与前述诸位联系人提前通知的情况下,我公司无法确认手持介绍信的真实性。”并要求提供一系列证明文件。对此A公司认为其已经书面要求B公司提供书面查阅材料,但是B公司一直不配合,所以无奈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其派相关人员在持有介绍信的情形下,B公司并未将相关资料供A公司查阅、复制,之后A公司书面再次向B公司提出申请,B公司在收到申请后并没有针对A公司的申请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因此,现A公司请求B公司将持有的股东会决议、会计账册等供其查阅、复制的诉讼请求,符合公司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