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仿冒、抄袭统统远去
作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吴玉娇 发布时间:2018-04-26 浏览次数:510
吴江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月26日,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如期而至。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大力普及,它在民众面前,已经悄悄揭下了曾经神秘的面纱。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了解、提升市场主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值此“4.26”之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从2017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心筛选出五个典型案例,面向全社会发布,给广大群众送上了一份法律大礼包。
此花生米非彼花生米!
销售同样侵权商品
为何裁判结果大相径庭?
吴江一家小超市成为了一起商标权纠纷案的被告,原因是销售了与“酒鬼”商标近似的花生米。
原告在2007年取得了“酒鬼”注册商标,被告小超市销售的花生米外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横向、纵向“酒鬼”字样,仅排列方向存在区别,构成商标近似,且该花生米并非原告生产或经原告授权生产,法院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小超市提供了一份由某食品经营部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了该小超市是向这家经营部采购了涉案花生米。最终,由于这项“合法来源”抗辩,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未支持原告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求。
2017年,吴江法院受理20余起涉及“酒鬼”商标的侵权案件,案情看似相同,但经过审理,有的超市被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有的超市却仅被判决停止侵权,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其实,原因便是部分超市提出了“合法来源”抗辩,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开宾馆竟也“傍名牌”!
肆意使用知名商标
侵权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原告宾馆经营的“如家”品牌,在2008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后来,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着一家“汾湖如家宾馆”,在店面招牌、价目表等处多次使用“如家”文字,与原告的横、竖排注册商标相同,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是明显的“傍名牌”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而被告则辩称使用“如家”作为店招是因为客户评价旅馆服务“像家一样的感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也已停止使用“如家”字样。最终,法院依法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包含合理费用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数额为3.3万元。
近年来,吴江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层出不穷,涉及不动产、宾馆服务、家化、食品等多种行业领域。针对此类案件,法院会根据法定赔偿原则,结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确定赔偿数额。
“品牌代购”淘宝店卖假货!
销售假冒高级箱包
跨越法律红线店主被判刑!
李某在淘宝网上开设了一家号称是“品牌代购”的网店,实际上销售的,是假冒的“新秀丽”品牌箱包。
自2016年7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李某通过这家淘宝网店,销售假冒箱包共计695笔,金额合计63万余元,扣除有据可查的退款、刷单金额后,查实实际销售金额竟高达43万余元!公安机关在其仓库及办公场所内,还查获了尚未销售的箱包,金额达134万余元。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而且其销售金额及未销售货值金额均已达到刑法所规定的“数额巨大”。最终,李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经营者受利益驱使,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现象越来越多。经营者万不可为了一时之利,抱着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的红线,到头来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