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吴中法院对一名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附条件不拘留措施,善意执行,顺利执结一起厂房腾空迁让纠纷。

苏州某塑业公司向某村经济合作社承租了近8000平方米厂房用于经营。后因经营不善,结欠租金二百万余元。法院判决该塑业公司将承租的厂房腾空返还给某村经济合作社,并支付拖欠的租金。因该塑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村经济合作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要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其并未履行,亦未到庭。经调查,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但尚有大批机器设备存放在厂房内。本院遂查封上述机器设备并张贴执行公告、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义务,并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尤某。但是,被执行人未到庭,亦未自动履行。因此,本院对其所有的上述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但经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嗣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以第二次拍卖的流拍价抵偿本案金钱债务。尤某得知该消息后立即来到法院,称上述机器设备设有动产抵押。

因被执行人拒不到庭、不如实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尤某司法拘留十五日。考虑到尤某愿意自行涤除抵押情况,同时其女儿也即将参加高考,本院决定采取附条件不拘留,即若尤某在限定期限内涤除抵押,本院将对其不再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若未涤除,则依法采取拘留强制措施。

嗣后,尤某在法院限定期限内将上述机器设备的抵押权涤除,并向法院出具书面悔过书,表示对之前的行为真诚悔过,希望法院宽大处理。

法院考虑本案特殊时期、特殊情况,决定不再对尤某采取拘留。至此,上述机器设备依法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债,厂房腾空迁出执行完毕,本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