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

卢凤

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2019年4月25日,江阴法院对三起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三名被告人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个月、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16万元、21万元(罚金均已缴纳),没收三人的违法所得(已没收),扣押在案的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39箱予以没收。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6年底至2018年1月间,在明知他人向其推销的五粮液白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购进并加价销售,以每箱700元左右的价格,多次向顾某某销售假五粮液白酒170箱计1020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违法所得18000元。被告人顾某某则以每箱1800元的价格,多次向吴某某销售假五粮液白酒170箱计1020瓶,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306000元,违法所得150400元。被告人吴某某则以每箱2500-27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他人销售假五粮液白酒158箱计948瓶,销售金额人民币407000元,违法所得77600元。

江阴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五粮液”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该注册商标依法受法律保护。三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法官通过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与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认定三被告人不具备缓刑适用条件,最终做出前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关系民生,目前在国家对食品药品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的形势下,江阴法院通过采取慎用缓刑、加大财产刑处罚力度的方式打击此类犯罪,为实现“舌尖上的安全”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