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故诉完侵权责任后再诉违约责任,于法无据、驳回诉请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高亚雷 发布时间:2022-03-24 浏览次数:2037
一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受害人亲属通过侵权之诉获得相应的赔偿后,又以违约责任再次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如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委托物流公司在网上发布运输信息,缪某常年从事货物运输,在“运满满”平台上看到该信息后支付了定金,接下该单。双方约定:两装一卸,到付,如东某农场装货。此后,缪某与张某联系,确定装货地点为通州区海平线某路段。在装货过程中,缪某将货车停靠路边装货,本人在行车道内逗留。晚8时左右,案外人耿某驾驶轿车途径该地点时,与缪某驾驶的货车后部发生碰撞,致缪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事故责任书认定耿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缪某负次要责任。该起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110余万元,因赔偿问题,缪某亲属以侵权责任纠纷向事故发生地的通州区法院起诉后获得保险公司总损失70%的赔偿款80余万元。此后,缪某亲属又以违约责任为由向被告张某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承担损失总额余下30%的责任。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亲属的死亡是因交通事故,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已经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原告也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原告又以和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因被告擅自改变运输地点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运输地点改变,是张某和缪某通过电话协商确定,虽然与发布运输信息上的地点不符,但对于重新确定的运输地点,张某也表示了认可,应视为对原运输合同地点的合意变更,缪某没有违反约定;其次,张某的死亡系因交通事故,事故损失与合同行为无因果关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张某在运输货物过程中,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案外人已经按照过错责任进行了相应赔偿。未获得赔偿的部分是张某自身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虽然张某和缪某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但张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与合同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企图将张某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过错责任,借助运输合同的存在转嫁给被告缪某,于法无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